1.甲企业为生产企业,乙企业为运输企业,丙企业为商业零售企业。甲、 乙、丙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0月发生以下业务; (1)10月6日 企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从甲企业购入家用电器,双方签订的 合同中规定:购销金额127万元(不含税),货款分三次等额支付,每月6只为付款期。但至本月底并未付款,甲企业为了及时收回货款,本月按销售金额全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2)甲企业当月题计一批生产用原材料,由乙企业负责运输,已支付货款和运费,取得经税务机关认证的

学堂用户bseetv
于2022-06-18 11:33 发布 145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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