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7%,2016年12月1日,该企业”原材料-甲材料“科目起初结存数量2000千克,单位成本15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2月份发生有关甲材料收发业务或事项如下,1.10日,购入甲材料2020千克,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2320元。增值税税额5494.40元,销售方代垫运杂费2680元(不考虑增值税),运输过程中发生合理损耗20千克。材料已验收入库,款项尚未支付。2.20日,销售甲材料100千克,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0元,增值税税额340元,材料已发出
妮妮
于2017-05-13 19:08 发布 1017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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