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20××年6月10日向客户销售C.D两种产品。C产品售价10000元,成本6000元;D产品售价5000元,成本3500元,合同约定C产品在合同开始日交付,D产品 12在2个月后交付,当C、D两产品全部交付后,才有收取两种产品价数的权利,假定两产品分 别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客户在交付产品时取得产品控制权,公司的增值税税率为13%,在确认收入时发生纳税义务。

学堂用户kdp6v3
于2022-05-21 15:21 发布 1038次浏览
- 送心意
王晓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2022-05-21 15:37
同学您好
借 合同资产 113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
借 主营业务成本 6000
贷 库存商品 6000
借 应收账款 16950
贷 合同资产 11300
主营业务收入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50
借 主营业务成本 3500
贷 库存商品 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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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 合同资产 113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
借 主营业务成本 6000
贷 库存商品 6000
借 应收账款 16950
贷 合同资产 11300
主营业务收入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50
借 主营业务成本 3500
贷 库存商品 3500
2022-05-21 15:37:33
你好,先全额确认收入,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开具发票后冲收入,借: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23-11-03 13:59:24
对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6年修正)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分为三种:
一、货物及劳务发出或者服务提供的时间;
二、销售收入取得的时间;
三、财产、无形资产出售的时间。
以示例来讲,一个企业在2016年6月份发出的货物,则认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6年6月。另一方面,如果该企业在2016年7月取得销售收入,则认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6年7月。除此之外,如果该企业在2016年8月出售了财产、无形资产,则认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6年8月。
实际应用中,有些事项会影响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如发票开具、货物运输等情况,都可能会影响到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的确认。此外,企业在审计核算增值税时,也应考虑各项事实,以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避免造成无法抵扣增值税的情况出现。
2023-02-27 16:30:37
您好
会计上已经确认收入,但是税法认为没有发生纳税义务,会计和税法是两条腿,互不影响。
2022-04-27 13:34:18
您好,这个是全部的吗
2023-04-02 10: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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