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2014年签订的合同,按照17%税点签收的,后期由于其他问题,一直没有给对方开票,对方也没有付款。一直到今年才给对方开的,按照13%开的,请问这个在税法上属于偷税漏税不?
carol.
于2022-05-17 11:01 发布 474次浏览
- 送心意
家权老师
职称: 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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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对方也没付款,也说得过去。比方说销售虽然已经发生,但是,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对方一直没签字确认合格,那么纳税义务就没产生。
2022-05-17 11:21:04

你好同学,这个钱进财务费用肯定是不行的,不合法,我建议你们找他们要一下发票,然后他们提供一些管理费用的发票这些,你们就好办了,否则不好办。这个税税务不承认的,这个是非法的,所以还是走合法的方法,搞发票
2019-08-06 23:33:06

你好,你还是按全额开,然后补点的费用记录你们的折扣。开红字折扣发票。
2019-08-07 13:18:58

你好,你就说给开13个点,按照13个点的价税合计收款
2020-07-29 08:50:57

这个要不就是重新签订合同,具体的是什么时间完成的销售业务,就是5月1日之前完成的销售业务继续按17%的税率开具发票。如果是5月1日之后发生的销售业务按最新的税率开具,就是按16%的税率开具发票
2018-05-25 12:5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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