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钟存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CMA,法律职业资格

2022-05-09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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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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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9 12:05:53
您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进行查看,点击“个人所得税”,选择“企业信息管理”,点击“税收管理”,然后点击“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在105栏位中填写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填写代码)及其所属行业描述,并提交信息。请特别注意,您填写的行业代码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保持一致,如果不一致,系统会报错。
2023-03-06 11:41:29
您好 这个是税务报道的时候就填写了 现在不好修改
2022-05-24 14:43:18
1.“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的企业经营方式情况,从《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 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代码表 代码 类型 大类 中类 小类 100 非跨地区经营企业 210 跨地区经营企业总机构 总机构(跨省)——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220 总机构(跨省)——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230 总机构(省内) 311 跨地区经营企业分支机构 需进行完整年度纳税申报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 312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 代码说明: “非跨地区经营企业”:纳税人未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为非跨地区经营企业。 “总机构(跨省)——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纳税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总机构(跨省)——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纳税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规定的不适用该公告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总机构(省内)”:纳税人为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纳税人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跨地区经营企业的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纳税人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所得税的跨地区经营企业的分支机构。
2022-05-09 11:27:01
您需要在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查找对应的代码
2019-11-01 14:2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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