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新项目一般纳税人。公司营销采用老带新政策,给予老客户奖励1000元每户,在新客户成交时给老客户。现在已经确定一期老带新奖励共计50000元,本来是要让这些拿奖励的老客户去开劳务费发票,考虑到人数众多,每个人去开不好操作,现找到其中一位作代表,公司与他签订协议,将这笔奖励打给他个人,再由他个人分发给另外的老客户。由这位代表去税务局代开劳务费发票。请问这样操,与这代表个人签订协议是否可行,协议上要不要补充说明,这位代表只是起到委托代为付款的责任?另外,有没有其他需要注意

江湖小虾
于2017-04-26 11:23 发布 1965次浏览
- 送心意
袁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相关问题讨论
可以的
2017-05-06 09:12:48
你好,你们有营业执照吗?有单独的税号吗?
2016-09-11 19:20:43
这个拿合同去吧
2017-12-11 15:00:31
之前缴纳了,你再回来申报的时候,预缴的税款可以抵扣的
已经按照5%交了回来,直接申报抵扣就可以的,不需要再重复缴纳。
2022-04-07 16:37:36
你好,老项目可以选择建议计税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自行选择。
2019-04-26 17: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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