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庄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审计师

2022-04-21 23:03

你好,1.在视同销售中不作为收入的会计处理:企业在移送货物时,根据货物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在会计处理上应确认为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期末,在企业缴纳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某企业将自产甲产品20台,用于本企业不动产基本建设工程,该产品单位完工产品成本是2000元/台,售价为3000元/台,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50200
  贷:库存商品--甲产品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
2.在视同销售中作为收入的会计处理:会计核算应将自产或外购货物用于馈赠、样品赞助、广告、奖励、职工福利、分配给股东等活动作为销售处理。
例:某企业将自产甲产品100台,作为福利发放给企业基本车间一线工人,该产品单位完工成员是2000元/台,售价为3000元/台,增值税税率为17%,会计分录为:
借:生产成本  351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351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  35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
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

庄老师 解答

2022-04-21 23: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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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混合销售。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020-06-30 18:45:37
就是这个销售行为要交税
2020-05-09 19:43:57
你好,1.在视同销售中不作为收入的会计处理:企业在移送货物时,根据货物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在会计处理上应确认为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期末,在企业缴纳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某企业将自产甲产品20台,用于本企业不动产基本建设工程,该产品单位完工产品成本是2000元/台,售价为3000元/台,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50200 贷:库存商品--甲产品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 2.在视同销售中作为收入的会计处理:会计核算应将自产或外购货物用于馈赠、样品赞助、广告、奖励、职工福利、分配给股东等活动作为销售处理。 例:某企业将自产甲产品100台,作为福利发放给企业基本车间一线工人,该产品单位完工成员是2000元/台,售价为3000元/台,增值税税率为17%,会计分录为: 借:生产成本 351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351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 35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 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
2022-04-21 23:03:14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 (1)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2)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3)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2B成本利润率)%2B消费税税额 当该货物不征收消费税时,公式最后一项为零. 当纳税人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也适用以上确定销售额的顺序.
2021-12-28 14:31:10
你好,是可以既有混合销售行为又有兼营行为的
2019-11-15 09:5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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