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5日,甲公司与W公司签订合同,向W公司提供硬件设备及其配套的系统软件,合同价款总额为450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其中系统软件的价值为1500万元。合同规定:合同价款在硬件设备及其配套的系统软件试运转正常2个月后,由W公司次性支付给甲公司;如果试运转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则W公司可拒绝付款。至2020年12月31日, 合同的系统软件部分已执行。该系统软件系甲公司委托其合营企业Y公司开发完成,甲公司为此已支付开发费900万元。上述硬件设备由甲公司自行设计制造,并于2020年12月31日完成设计制造工作,实际发生费用25
天真的老师
于2022-04-19 19:15 发布 44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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