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们酒店前会计收入按照银行收入报的,但是报 问
您好,计算仅靠总价倒推,无真实业务和发票依据,税务不认。 正确做法: 1. 收集发票明细、银行流水、收银系统报表这些原始数据。 2. 统计客房、早餐、餐饮实际含税消费额,算出不含税收入和税额。 3. 把每项收入按已开普票、已开专票、未开票拆分。 4. 报税按业务、开票类型对应填。 现在得拿真实发票清单或日结报表,才能做标准申报模板。 答
老师请问一下黄金一般交些什么税 问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非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 13% 小规模纳税人 3%(可减按 1%) 交易所场内交易标准黄金(2027 年底前) 卖出方免征;实物交割按用途分即征即退 / 6% 扣除率 投资性用途可享即征即退,非投资性按 6% 算进项 消费税 黄金首饰、镶嵌金饰等零售 5% 仅零售环节征收,金条 / 金锭等投资品不征 企业所得税 企业黄金买卖 / 加工收益 25%(小微企业等有优惠)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 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黄金获利(非自用首饰) 20%(财产转让所得) 个人零售旧金饰通常免税 附加税费 随增值税附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城建税 7%/5%/1%,教育费附加 3% 答
请问下,外贸公司,出口收入确认的时点是根据哪个单 问
同学,你好 外贸公司确认出口收入,关键看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 答
老师,麻烦您看一下,26年 个税专项扣除确认 25年12- 问
你好不需要改的,系统会默认的 答
老师这个摊销分录对吗? 问
这是计提的折旧,属于直接成本的话,对 答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年3月31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老师,这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年报么?【问题来源:涉税服务19页 1、2 】
答: 同学你好 对的 是年报
税务顾问的服务范围有哪些
答: 你好 一般服务内容是日常纳税申报 所得税汇算清缴 税收筹划等等
一名会计如何让领导给你主动加薪?
答: 都说财务会计越老越吃香,实际上是这样吗?其实不管年龄工龄如何
M公司是一家网络科技行业的民营企业,近年来业务发展迅速,在日常经营中也存在一些不甚合规的处理。例如,公司经常邀请外部的计算机专业高手对公司的软件产品进行安全评测,但并不支付现金报酬,而是向其赠送有关的网上商城使用券(例如可在京东商城使用的电子卡券等),供其在网上商城使用兑换有关的商品或服务。公司将购买使用券的支出计为日常业务交际费用处理。在最近的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认为M公司向计算机高手们提供网上商城使用券的行为应按照视同销售规则处理,由M公司计缴相应的增值税。在上述背景下,假设你是M公司聘请的税务顾问,请思考判断税务机关的观点是否正确,并基于判断结果,以税务顾问的视角写一份技术分析意见书,
答: 视同销售的话就是按照赠送的金额来计算增值税销项 一、如果是基于税务局的观点,技术分析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依据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在税务局角度上,应该视同销售。 二、基于企业税务顾问的角度,需要维护企业利益。技术分析如下: 该卡券属于预付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之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对于购买的预付卡,在公司购买时,销售方不纳税(实际消费时才计税),购买方也并没有抵扣,现在购买方将卡券赠送他人,视同销售不合理。一是卡券并不是一项货物或者服务,没有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二是增值税本身是一个链条税,上游还未征税就对下游征税不合理。 或者进一步说,对于售卡方来说,“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也就是出售预付卡券时是不征税的,实际购买货物时才交税,那么对于公司将卡券赠送出去,也并未实现“货物或服务”的销售,为什么上家公司(预付卡的出售人)在出售卡券时都不征税、我公司将预付卡赠送(或者说视同出售)就要征税?这是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关于预付卡征税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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