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砂石厂 乙方:承包方 方案2:甲乙之间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由乙方全权承包经营砂石厂,甲方不参加砂石厂的经营及人员管理,由乙方按期向甲方支付一定的承包费。此方案中经营砂石的实际纳税主体是乙方,由乙方对外开具销售发票,乙方自负盈亏。 个人理解:①如果乙方是单位,则甲方收取的承包费作为甲方的主营业务收入,则甲方向乙方开具发票名称为“经纪代理服务”的发票是否合适呢?②乙方生产的砂石对外销售,产生的增值税税率是否符合简易计税按3% 计算缴纳呢?
海之梦
于2022-04-01 17:04 发布 59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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