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法律规范调整的才属于法律关系,不受法律规范调整,仅受道德规范调整的不属于法律关系,如何理解后半句?有哪些例子来解释这层意思?

殷勤的含羞草
于2022-03-22 22:16 发布 1449次浏览
- 送心意
潘潘老师
职称: 管理会计师 财税师
2022-03-22 22:30
意思就是不是法律约束,通俗这样说吧,仅受到道德规范限制的或者评论的,比如,谁会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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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就是不是法律约束,通俗这样说吧,仅受到道德规范限制的或者评论的,比如,谁会舆论!
2022-03-22 22:30:47
你好学员,企业应当在重要的前期差错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
2022-01-26 16:24:29
同学你好,你具体是什么问题呢
2022-04-09 14:08:30
统借统贷行为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
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号)的规定,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
因此,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限制。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下属各公司向集团公司拆借统借来的资金并支付利息,满足以下3个条件就可全额扣除:一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二是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三是借款符合本规定所说的统一借款的概念。也就是说,不论下属公司向集团公司借款多少,只要满足以上3个条件,支付的利息就可全额扣除,而不被视为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不受关联债资比例的限制。
该项政策规定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中已得到明确,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地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将统借方由集团企业扩大至其他成员企业。
2020-12-18 09:09:5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在2020年第1号中明确表示,电子普通发票取消加盖发票专用章,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
2023-09-18 14: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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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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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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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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