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2月累计减除费用应该是10000吧,之前是代账公司做的,我重新录入的信息,我入职日期我录的2022.1.1;重新录入可以不按实际入职日期,按2022.1.1入就行是吗?

小鱼儿
于2022-03-10 18:24 发布 1167次浏览
- 送心意
玲老师
职称: 会计师
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 对的,是的 可以按实际时间录入
2022-03-10 18:27:54
你好,是的,入职日期改成最新的这个。
2023-05-15 11:19:44
同学你好
这个只能冲销然后重新做
2022-04-25 11:49:41
你好,可以的,不一样没关系
2022-03-07 09:53:52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中,系统按实际发放工资当月(税款所属期)累计的任职受雇月份自动累计减除费用,手工修改不了,专项附加扣除用系统【预填专项附加扣除】功能,也是自动根据在职月份自动累计的,虽然可以手工修改,但实在不建议手工修改和填报累计数。
7月份报个税,6月份增加一个月份,8月份报个税,7月份再增加一个月份。
而B公司在系统中录入张先生的【任职受雇日期】为6月16日的话,系统也是按任职受雇月份自动累计减除费用和累计的专项附加扣除。8月份报个税,6、7月份增加2个月份。
这个是系统设置问题。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规定: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填报手册里定义:
【任职受雇日期】:纳税人入职受雇单位的日期。
【离职日期】:纳税人从单位离职的日期。
我们认为这里任职受雇日期和离职日期不是我们常规意义上的受聘进单位的日期和离职离开单位的日期,而是税款所属期意义上的日期:
【任职受雇日期】:纳税人入职开始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
【离职日期】: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
发放指的是实际发放,不是应发
看下总局举的两个例子,可以看出总局的思路一直都是按“税款所属期”来举例的,例子中所说的入职月份,直接为“税款所属期”。
1、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即纳税人如果5月份入职,则扣缴义务人发放5月份工资扣缴税款时,减除费用按5000元计算;6月份发工资扣缴税款时,减除费用按10000元计算,以此类推。
2019-06-11 14: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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