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 司,每个出资人的出资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5%。上述出资人在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时均同意出资人甲在公司分配利润时可享受30%的分红权。在实施利润分配时,乙提出异议,认为甲如果享受30%的利润分配权将违背“平等互利的原则”,会损害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故应认定章程原来的约定无效,甲只能享受25%的利润分配权。 请分析:乙的理由能否成立?法理依据是什 么?

淡淡的枫叶
于2022-03-08 16:54 发布 2921次浏览
- 送心意
暖暖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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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022-03-08 17:27:07
不用啊,你减资只是减注册资本那个金额
2024-01-14 18:20:33
你好; 你亏损了利润; 可以直接退还资本的; 你之前实缴资本都缴纳过了印花税了。 就不用在缴纳税费的
2022-04-11 10:00:37
你好,之前认缴都每月缴纳,需要按照以54万元去转让。你是打算走平价转让吗
2022-02-15 19:24:39
您好,先分红给股东,再转到实收资本
2025-11-29 13: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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