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素心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税务师

2022-03-04 21:02

同学,应该选择c选项

会计学堂 追问

2022-03-04 21:04

为什么啊

素心老师 解答

2022-03-04 21:04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上传图片  
相关问题讨论
同学,应该选择c选项
2022-03-04 21:02:11
稍等,老师查找下相关资料后,再回复
2022-04-07 20:53:14
可以的呀。向前手或者出票人追索,是持票人自己的权利哦
2020-03-20 20:00:42
追索权的票据时效   1、期间6个月的时效,适用以下二种对象   (1)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支票是委托证券,出票人对持票人承担保证从付款人处获得付款的责任,自己并不向持票人负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因此,持票人对出票人无付款请求权。在支票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有追索权。《票据法》第17 条第1款第2项所指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为追索权,时效期间为出票日起6个月。支票的付款期限很短,持票人在很短的付款期限内不获付款时,应当尽快行使追索权,使支票关系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处于确定、安全的状态,为有力促使持票人尽快追索,票据法将支票持票人的追索权时效期间,定为较短的6个月时间。   (2)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票据以背书转让方式进入流通状态之后,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最初背书人(也叫“第一背书人”)和他之后的任何背书人、被背书人或者持票人之间,形成“前手、后手”关系,各国票据法上都规定,前手对后手承担担保责任,保证转让的汇票能够得到承兑和付款,转让的本票和支票能够得到付款,否则,后手或持票人对前手得行使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37条、第68条、第81条第1款、第94条第1款等,即是如此的规定。持票人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的,应当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超过6个月时效期间的,追索权消灭。   2、期间为3个月的时效,仅适用于再追索权   持票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应当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再追索权,是经其他票据权利人追索而清偿了票据债务的票据债务人,取得票据后得行使的向其前手再为追索的权利。
2022-02-07 14:46:38
比如a背书给你,你背书给c,c对你追索,您对上手a再追索。
2019-05-07 18:49:34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相似问题
    举报
    取消
    确定
    请完成实名认证

    应网络实名制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后才可以发表文章视频等内容,以保护账号安全。 (点击去认证)

    取消
    确定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