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票是在所有情况下都不用单独列支出来吗

微信用户
于2022-03-03 18:19 发布 855次浏览
- 送心意
陈诗晗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专家顾问
2022-03-03 18:20
你好,同学。
这个发票他要看是什么经济业务,而不是说普票,就是必须要单独列出。
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同学。
这个发票他要看是什么经济业务,而不是说普票,就是必须要单独列出。
2022-03-03 18:20:45
同学你好
这个有捐赠收据就可以列支
2024-04-08 14:18:05
你好,无票支出税前扣除限额+完整法律政策依据(2026现行有效)
核心结论先讲清
1. 没有统一比例限制(比如收入5%、成本10%这种限额不存在);
2. 只有小额零星个人业务有单笔金额上限(2026年起不含税1000元/次/人),凭自制收据无票可扣;
3. 对方是个体户、公司、企业,无论金额大小,必须取得发票,无票一律不能税前扣除;
4. 工资、补贴、赔偿、境外支出、共同分摊分割单等,天然不需要发票,无金额限制,真实合理即可全额列支;
5. 应当取得发票但未取得、且不满足小额零星/特殊无法取票条件的支出,汇算必须全额纳税调增。
一、核心政策文件(全部法定依据)
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最核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真实、合理、相关支出可扣)
3.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自然人按次增值税起征点上调至不含税1000元(2026.1.1-2027.12.31执行)
5. 《发票管理办法》:应税经营活动收款方应当开具发票
二、唯一有金额限制:小额零星无票支出(28号公告第九条)
1. 金额标准(2026最新)
同一自然人单日单次合计不含税≤1000元,含税约1010元;
同日多次向同一个人付款,合并计算,超1000元则必须代开发票,不能用收据。
2. 严格适用条件(缺一不可)
1)收款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摊贩、临时维修、保洁、散养农户);
❌ 个体户、合作社、公司、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再少也要发票;
2)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采购货物、劳务、维修搬运等);
3)留存合规收款凭证(自制收据),必须写清:
个人姓名、身份证号、业务项目、金额、日期、收款人签字;
配套留存:转账记录、采购清单、业务说明。
3. 举例
食堂向菜农个人买菜当日900元、临时维修800元:凭收据无票全额扣除;
单日采购个人1200元:不满足小额零星,无票支出汇算全额调增。
4. 误区澄清
政策没有年度总额上限:每月多笔几百元零星采购,全部合规扣除,不受比例约束。
三、不需要发票、无金额限制,可全额列支的无票支出(法定情形)
依据28号公告第十条、内部凭证规则,以下支出天然不用发票,只要真实合理、资料齐全,全部税前扣除:
(一)内部人工类
1. 工资薪金:工资表、银行发放流水、个税申报记录;
2. 离职经济补偿金:解除协议、转账凭证;
3.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公司内部差旅费制度、出差审批单、行程单据;
4. 职工福利费、节日慰问、加班餐补(发放现金/内部结算):审批表、签收记录。
(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产生增值税,不用开票)
1. 合同违约金、赔偿金(不含行政罚款):合同、违约结算协议、付款凭证;
2. 社保、公积金、残保金、工会经费:财政票据、银行缴款单;
3. 法院诉讼费、仲裁费、行政事业收费:财政收据;
4. 对外捐赠: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5. 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财政票据、补偿协议。
(三)特殊外部凭证替代发票
1. 境外采购货物/劳务:境外形式发票、付款水单、报关资料(28号公告第十一条);
2. 多方共同分摊费用(房租、水电、物业):发票复印件+费用分割单(28号公告第十八条);
3. 对方注销/非正常户无法补开发票:提供6类资料可扣除(28号公告第十四条):
①对方注销/非正常证明;②合同;③转账流水;④出入库单;⑤运输单据;⑥会计账簿记录。
四、应当取得发票但无票,不得税前扣除(汇算全额调增)
1. 交易对方为个体户、有限公司、企业,无论几百还是几千,无发票一律调增;
2. 向自然人单次超1000元,未代开发票、仅手写白条;
3. 业务虚假、与经营无关的白条支出(送礼、回扣、个人消费);
4. 仅有收据,缺少身份证、转账、合同等佐证,无法证明业务真实;
5. 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未补开发票,且不满足第十四条特殊无法取票条件。
五、实务高频误区纠正
误区1:企业无票支出不能超过收入5%/成本10%
无任何税法规定该比例,税务稽查不会按固定比例卡,只看凭证是否合规、业务是否真实;真实合规小额零星无票支出再多也允许,不合规无票哪怕100元也要调增。
误区2:白条可以按比例列支一部分
不可以。应税项目应当取得发票而未取得的,全额调增,不存在“允许扣一部分”。
误区3:小额零星一年累计不能超多少
无总额上限,只要单笔单人单日≤1000元、资料齐全,全年多笔均可正常扣除。
六、完整法条原文摘录(28号公告关键条款)
第九条(小额零星)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信息。
小额零星标准为个人应税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2026年1000元)。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未能在汇算清缴前补开换开合规凭证,相应支出不得在当年税前扣除。
第十四条
因对方注销、撤销、吊销、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发票,凭完整佐证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的,支出可税前扣除。
第十条
境内支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扣除凭证(无需发票)。
2026-06-19 08:15:33
你好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一、二条规定:
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以上政策分析,虽然出纳人员被骗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但从被骗的“过程与情形”上看是“有关”的,另一方面,出纳人员被骗后,也属于现金短缺的情形之一,减除责任人的赔偿后,实际的损失,在取得相关部门的损失证据后,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2021-08-10 17:45:31
你好,能提供一下发票的图片吗?
2022-03-03 08:34:41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945号



微信用户 追问
2022-03-03 18:30
陈诗晗老师 解答
2022-03-03 18:33
微信用户 追问
2022-03-03 18:38
微信用户 追问
2022-03-03 18:39
陈诗晗老师 解答
2022-03-03 2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