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投资开饭店,甲方出品牌参与管理不投资,乙方投资200万不参与管理。200万用于装修购买设备原材料和商场收取的各项。(其中装修费用130万元,设备原材料30万元,各项押金30万,流动资金10万元) 元,合同约定在收回投资200万元之前双方按着3:7分配净利润。收回200万投资额后双方按着5:5分配净利润。乙方只能用净利润的70%收回200万投资。在合同结束前已经收回成本。 合同期满进去清算,收回押金30万元,甲方要求这30万押金按着5:5分配,请问合理吗?

妩媚的眼睛
于2022-01-27 18:31 发布 167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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