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孙燃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2022-01-21 15:37

您好,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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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这个你直接问你们单位的数据,就可以了,就是核定的数据
2018-04-19 13:32:27
按税局核定的时间申报 、 环境保护税法将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确定为纳税人,将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污染物列为征税对象。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问题 环境保护税法第八条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计算方式: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前三项)×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案例1:某企业2018年1月向大气直接排放二氧化硫、氟化物各10千克,一氧化碳、氯化氢各100千克。甘肃省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1.2元/每污染当量。这家企业只有一个排放口,计算该企业1月大气污染物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0.95、0.87、16.7、10.75分别为相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单位:千克)。 第一步,计算各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单位:千克) 二氧化硫:10/0.95=10.53 氟化物:10/0.87=11.49 一氧化碳:100/16.7=5.99 氯化氢:100/10.75=9.3 第二步,按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排序 氟化物(11.49)>二氧化硫(10.53)>氯化氢(9.3)>一氧化碳(5.99 ) 第三步,计算应纳税额(单位:元) 氟化物:11.49×1.2=13.79 二氧化硫:10.53×1.2=12.63 氯化氢:9.3×1.2=11.16 二、应税水污染物问题 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计算方式: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第一类前五项、其他类前三项)×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案例2:某企业2018年1月向水体直接排放第一类水污染物总汞、总镉、总铬、总砷、总铅、总银各10千克。排放第二类水污染物悬浮物(SS)、总有机碳(TOC)、挥发酚、氨氮各10千克。甘肃省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1.4元/每污染当量。计算该企业1月水污染物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0.0005、0.005、0.04、0.02、0.025、0.02分别为第一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4、0.49、0.08、0.8分别为第二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单位:千克)。 第一步,计算第一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单位:千克) 总汞:10/0.0005=20000 总镉:10/0.005=2000 总铬:10/0.04=250 总砷:10/0.02=500 总铅:10/0.025=400 总银:10/0.02=500 第二步,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序 总汞(20000)>总镉(2000)>总砷(500)=总银(500)>总铅(400)>总铬(250) 第三步,计算第一类水污染物应纳税额(单位:元) 总汞:20000×1.4=28000 总镉:2000×1.4=2800 总砷:500×1.4=700 总银:500×1.4=700 总铅:400×1.4=560 第四步,计算第二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单位:千克) 悬浮物(SS):10/4=2.5 总有机碳(TOC):10/0.49=20.41 挥发酚:10/0.08=125 氨氮:10/0.8=12.5 第五步,对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序 挥发酚(125)>总有机碳(20.41)>氨氮(12.5)>悬浮物(2.5) 第六步,计算第二类水污染物应纳税额(单位:元) 挥发酚:125×1.4=175 总有机碳:20.41×1.4=28.57 氨氮:12.5×1.4=17.5 三、应税固体废物问题 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7a686964616fe4b893e5b19e31333365653233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计算方式:应税固体废物应纳税额=【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免征)-贮存或者处置量(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 案例3:某企业2018年1月产生尾矿1000吨,其中综合利用的尾矿300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贮存200吨,计算该企业1月尾矿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尾矿适用税额为15元/吨。 应纳环境保护税:(1000-300-200)×15=7500(元) 四、应税噪声问题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的应分别计算,合并计征;同一单位边界多噪声超标按最高处声级计算;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按两处计算;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 计算方式:应税噪声应纳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案例4:某企业2018年1月在甲、乙两地作业均存在夜间噪声超标。甲作业场地一个单位边界上有两处噪声超标,分别为超标1-3分贝、超标7-9分贝,超标天数为16天;乙作业场地沿边界长度110米,有两处噪声超标,分别为超标1-3分贝、超标7-9分贝,超标天数为14天。计算该企业1月噪声污染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工业噪声超标1-3分贝适用税额为350元/月,超标7-9分贝适用税额为1400元/月。 甲作业场地应纳环境保护税:1400(元) 乙作业场地应纳环境保护税:(350%2B1400)/2=875(元) 电子 税务局规定申报表申报
2020-05-25 12:51:17
这个是直接环保局核定的数据。属于环保局直接专业人士计算的结果。
2019-10-12 10:30:50
1、环保税法中 第十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2、环保税法实施条例中 第七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一)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三)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 (五)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3、环保部2017年第81号公告《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中 废水、废气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的实际排放量等于主要排放口正常情况与非正常情况实际排放量之和。
2019-10-14 13:44:32
你说是应试还是实操?
2019-07-13 16:4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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