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张先生是国内某企业员工,7月将自有的一项非专利技术提供给境外某公司使用,取得收入60000元,该项收入已在境外缴纳个人所得税7000元。问提供专利技术所得,在我国应补缴个人所得税多少元? 解析是60000*(1-20%)*20%-7000=2600元. 对于这个答案解析的每一步,麻烦老师给详细解释一下。

猫七街
于2021-11-14 19:32 发布 1918次浏览
- 送心意
丽丽刘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2021-11-14 19:45
同学你好 首先 劳务报酬 稿酬 特许权使用费 简称三兄弟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1-20%)
稿酬还在在此基础上*70% 也就是应纳税所得额=收入*(1-20%)*70% 然后 按照20%的比例税率预缴个人所得税 最后扣除已交的税款 7000元 就得出了还应补交的税款 明白了吗 解决了即使评价一下
相关问题讨论
学员你好
这个按照我国税法都是分成劳务报酬和偶然所得两项去计算应交税费,所以抵免限额也不能说互相使用哈,,在国外多交的400元不可以抵免劳务报酬的税额。
2022-09-15 00:16:13
你好,不合理,既然你们已经尽到了代扣代缴的义务,那么应该联系到员工本人,由员工本人进行补缴。
2022-06-29 14:33:34
你好,具体的是什么征税方式的?
2023-11-23 16:44:43
你好,同学。
你这里ab国都缴纳过税,属于有抵免的,
2022-12-17 17:59:45
同学您好,以境内所得税为准,少交了需要补交,但无法多退。
2022-12-17 14:55:23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945号



猫七街 追问
2021-11-14 19:47
丽丽刘老师 解答
2021-11-14 19:51
猫七街 追问
2021-11-14 20:08
丽丽刘老师 解答
2021-11-14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