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这个是不是已经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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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11-09 11:32 发布 1587次浏览
- 送心意
庾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初级会计师
相关问题讨论

您好,这个2019年已经取消2年抵扣期限了。
2021-11-09 11:33:41

你好,直接购入固定资产对应的进项才是填写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里面
如果是购入的材料用于建造固定资产,是不需要填写的
2017-10-08 10:35:47

你好,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不计入固定资产的
可以一次性抵扣的
2017-08-10 10:43:00

1、就是取得的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由于进项税额金额比较大,国家财政担负不起,所以才分两期进行抵扣。
2、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四条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您参考一下这个网址内容
2019-03-18 15:33:16

就是在营改增过程中,在试点阶段中的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2016-04-29 09:4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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