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好,我们有两家公司,B公司为A公司的股东,如A公司 问
可以这么做。但是,这个往来款属于借款的话,需要约定利息 没有利息,需要约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附加税 多交税 答
你好,老师,请问企业当月已销售货物,已收款,但购货方 问
可以下月才开专用发票给购货方 答
您好,老师麻烦问一下我们有家供应商因为支板质量 问
对方不会给你开发票的,开给扣款通知就行 答
老师们好,我们这有个个体户是种植葡萄的,现在准备 问
同学,你好 然后专管员说只要开了票就要变成查账征收方式,有相关的文件吗? 这个没有文件的,这个是税务局核定的 如果用个人名义代开自产自销农产品的发票又是什么程序呢? 直接电子税务局开具就行 答
请问建筑工程的收入是怎么确认的 问
同学你好 按完工比例确认 答

预收、应收、预付、应付在往来账中如何应用。
答: 你好 预收:还没有销售货物,提前收到货款 应收:销售货物了,款项还没有收到 预付:还没有购进,就提前付款了 应付:购进了货物,还没有付款
老师,您好,我想把公司的往来账平一下,现在预收预付,应收应付的帐挂得太多,请问我应该怎么平?
答: 这个的话 如果是同一个单位 同时有借方的应收等 和贷方的应付等 是可以 借:应付账款 贷:应收账款 或者虽然单位不同 但签订有三方协议 相互抵消债权债务 也是可以 冲减的哦
一名会计如何让领导给你主动加薪?
答: 都说财务会计越老越吃香,实际上是这样吗?其实不管年龄工龄如何
老师有个问题想问一下:我单位是国有农牧场1950年建场,单位往来账(应收、应付、预付等户)一直挂着多年未处理,现在有什么好的方法处理这些?好多是付不出也要不回的,有哪些依据
答: 对于长期挂账的往来款项,应该定期对账,定期清理。 1、其他应收款长时间挂账,分别不同的款项内容,存在以下风险: (1)对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借款,涉及缴纳增值税。 (2)对自然人股东个人借款超期未归还,视同对股东个人的股息红利分配交纳20%个税。 (3)对员工个人借款超期未归还且用于购买房屋或其他,视同工资薪金发放交纳个税。 2、预付账款,需根据形成的原因,做出不同的处理。 (1)如果是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可以做为资产损失。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专项申报。 (2)如果是实际货物或相关的成本已经发生,只是没有取得发票,未作账务处理,建议做相关账务处理。 注意:因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相关成本费用不得税前列支。 3、应付款项(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如果确认无法支付,应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需要注意:应付利息、应付股利的对方如果是自然人,还可能会涉及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税〔2016〕36号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财税[2003]158号 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财税〔2008〕83号 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应依法征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国税函[1997]656号 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