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深圳公司投资,然后深圳这家有七八个股东,目前在未做工商变更的情况下,深圳的七八个股东把钱打到公司了,打款事由有借款和实收资本还有的没有备注,目前一个问题就是 深圳这家公司才是我们的股东,这七八个股东只是深圳这家公司的股东,所以我们的意思是 1.做借款,签借款协议,再后期转为实收资本,同时做工商变更。 2.直接做账作为实收资本,目前不变更股东 3.是把钱打回去,然后等明年做变更后再把钱打回来 以上三种方法我们想找个最合法合规的,我个人比较倾向于把钱转回去后再转回来,但老板的意思是希望采纳第二种方案,第二种法案有什么不合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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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10-27 10:08 发布 778次浏览
- 送心意
小林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21-10-27 10:13
您好,方案都是可以的,留好纸质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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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说是你们的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0
只是过了一下账,钱就走了。这样的情况
只能挂股东的“其他应收款——各股东”,各股东按注册资本承担公司责任
2017-05-29 08:11:17

你好,因现在实收资本不需要验资报告,可按自己实际情况操作的
2016-06-21 09:53:21

你好,公司是可以对外投资的
2025-01-13 10:39:51

你好,你要做账做实收,做实收资本的话就必须要收到钱。
2024-12-25 10:41:07

新公司是五年内实缴
老公司可到2032年6月30日
2024-12-05 09: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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