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构地计提增值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 问
你好,你的会计分录是对的, 答
老师,有财务经理年终总结及未来发展规划电子版吗 问
同学,你好 你这个如果是课程,可以问课程老师要。 答疑老师没有这类电子版 答
请问小规模企业,有销售收入2万,无成本,需要暂估成本 问
您好,这个汇算清缴没有收到发票再调增 答
出口开的销售发票确认收入还是按报关单的FOB价确 问
收入确认:按报关单FOB 价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运保费用:冲减主营业务收入,不计入费用科目。 进项税处理:未退税前挂账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答
老师好,个体户核定征收我今天一打开咋成查账征收 问
您好,这个不会通知,直接系统调的 答

老师,请问现代服务加计扣除这个政策是一直就有还是分时间段的呢?
答: 你好 现在还没说分时间段,具体要看政策。
老师,有没有最新的生活服务加计扣除的政策呢
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一名会计如何让领导给你主动加薪?
答: 都说财务会计越老越吃香,实际上是这样吗?其实不管年龄工龄如何
生活服务业可加计扣除的政策,这个生活服务业指那些
答: 同学你好 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9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