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公司为股东张某购买了一辆轿车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其名下,该车购买价为35万元。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公司在代扣个人所得税税款时允许税前减除的数额为7万元。 我的问题:张某应该按股息红利交个税吗?股息红利不能扣除任何费用,为何可以扣这7万?

光宝的小宝
于2021-07-07 10:59 发布 2802次浏览
- 送心意
来来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21-07-07 13:49
你好 因为是税局之前有和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条款废止]
国税函[2005]364号 2005-04-2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利用资金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发[2005]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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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因为是税局之前有和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条款废止]
国税函[2005]364号 2005-04-2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利用资金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发[2005]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2021-07-07 13:49:00
同学你好,这段话出自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原文中只有: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并没有最后的那句话,可能是过度解读
2022-03-17 09:35:23
同学你好
输入代码就可以
2022-10-30 02:07:36
8不对,9对的。根据税法规定,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15: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正确
2021-09-16 19:06:18
你好,学员,这个题目不完整的
2022-06-12 22: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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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来老师 解答
2021-07-07 1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