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王雁鸣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6-11-12 13:57

您好,建议按融资租赁业务处理,比照下列内容操作。如有问题我们可否一起探讨?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营改增前,流转税即营业税都是按租金收入的总额来计算营业税的,税率为5%,营业税是价内税;营改增后,流转税即增值税都是按租金收入的总额先换算成不含税金额后再计算增值税的,税率为17%,增值税是价外税。由此会导致营改增前后的会计处理有变化。下面仅阐述营改增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 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 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 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让,但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掌握在75%以上)。

  4. 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掌握在90%以上,下同)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 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例:2012年12月28日江苏省某经批准从事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公司(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某机械制造公司(一般纳税人)的要求,购进数控机床一台,预计可使用年限10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发票注明价款300万元,税额51万元;非试点地区运输公司开来的货物运输发票一份,金额2万元;以上款项均通过银行支付。双方于2012年12月31日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如下:(1)租赁开始日:2013年1月1日(2)租赁期限: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共 3年。(3)租金支付方式:每年末支付租金(含税)120万元。(4)承租期满时,承租方必须以70.2万元(含税)买下,估计承租期满时的公允价值(含税)117万元。融资租赁公司当天通过银行支付试点地区律师事务所为合同鉴证的费用,并收到开给融资租赁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发票注明金额11400元,税额684元。机械制造公司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差旅费10000元,并用现金支付。

  一、出租方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判断租赁类型:先计算租赁内含利率,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计算公式为:1200000/1.17×(P/A,R,3)+702000/1.17×(P/F,R,3)+(1170000-702000)/1.17×(P/F,R,3)=3000000+18600+11400,先用14%进行计算,1200000/1.17×(P/A,14%,3)+702000/1.17×(P/F,14%,3)+(1170000-702000)/1.17×(P/F,14%,3)=3056132.569667,再用15%进行计算,1200000/1.17×(P/A,15%,3)+702000/1.17×(P/F,15%,3)+(1170000-702000)/1.17×(P/F,15%,3)=2999285.583324,3000000+18600+11400=3030000。

  租赁内含利率 现值

  14% 3056132.569667

  R 3030000

  15% 2999285.583324

  (14%-R)/(14%-15%)=(3056132.569667-3030000)/(3056132.569667-2999285.583324),通过计算,R≈14.46%,再计算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1200000/1.17×(P/A,14.46%,3)+702000/1.17×(P/F,14.46%,3)=2763021.46(元),同时计算,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未担保余值现值)=[1200000/1.17×3+7020000/1.17+(1170000/1.17-7020000/1.17)] -3030000=1046923.09(元)

  本例中租赁期3年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10年的30%,没有满足融资租赁的第3条标准;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为2763021.46元大于租赁资产账面价值的90%,即(3000000+18600)×90%=2716740(元),满足融资租赁的第4条标准;还有租赁期满时,承租方买下该数控机床,这样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了承租人,满足融资租赁的第1条,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将该项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

  2012.12.28 购进数控机床

  借:融资租赁资产 3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00

   贷:银行存款 3510000

  支付运费并取得发票

  借:融资租赁资产 18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4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2012.12.31支付合同鉴证费并取得发票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1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4

   贷:银行存款 12084

  2013.1.1租出数控机床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4290600 (1200000×3+702000-11400)

   未担保余值 400000 (1170000/1.17-702000/1.17)

   贷:融资租赁资产 3018600 (3000000+186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1046923.09

   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销项税额 625076.91(1200000/1.17×3×0.17+702000/1.17×0.17)



  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每月确认融资收入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31691.50 (380298÷12)

   贷:租赁收入 31691.50

  2013.12.31收到租金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 1200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200000

  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销项税额 174358.9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4358.9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还有第十九条第二款,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013年会计核算的租赁收入也就是应纳税所得额是380298元,而按税法规定是收到租金1200000/1.17=1025641.03(元),租赁成本是(3030000-1170000/1.17)/3=676666.67(元),应纳税所得额是1025641.03-676666.67=348974.36(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380298-348974.36=31323.64(元),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31323.64×25%=7830.91 (元)。

  借:所得税费用 95074.50 (380298×2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87243.59 (348974.36×25%)

  递延所得税负债 7830.91

  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每月确认融资收入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23915.12(286981.40÷12)

   贷:租赁收入 23915.12

  2014.12.31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1200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200000

  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销项税额 174358.9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4358.97

  2014年会计核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86981.40元,而按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48974.36元,产生暂时性差异为61992.96元,一部份是2013年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一部份是新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61992.96×25%-7830.91=7667.33(元)。

  借:所得税费用 71745.35 (286981.40×25%)

  递延所得税负债 7830.91

  递延所得税资产 7667.33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87243.59 (348974.36×25%)

  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每月确认融资收入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31636.97(379643.69÷12)

   贷:租赁收入 31636.97

  2015.12.31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1200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200000

  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销项税额 174358.9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4358.97

  2015.12.31收到承租人购买款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 702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0

  同时作如下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468000

   贷:未担保余值 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

  2015年会计核算的应得税所得额为379643.69元‚而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1.17+702000/1.17-[(3030000-1170000/1.17)/3 +702000/1.17]= 348974.36元,产生暂时性差异为30669.33元,是2014年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转回,与之对应的可抵扣税额为30699.33×25%=7667.33(元)。

  借:所得税费用 94910.92(379643.69×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7667.33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87243.59(348974.36×2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文件规定:对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此例题在第一年和第二年所产生的销项税额累计额没有超过此项融资租赁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即税负没有超过3%,而第三年,即2015年是租赁的最后一年,租赁业务结束,此项融资租赁整个实际税负率为4.92%,超过了3%,多交了70685.22元,在2016年1月进行所属期2015年12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并交纳税款后,税务机关会随即退回70685.22元,此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70685.22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利得 70685.22

  在此要说明的是,在实际工作中,是每月计算税负率,并且是整个企业的税负率,而不是单个项目计算税负率,只要超过3%,次月申报并纳税后,税务机关就退税。



  二、承租方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租赁类型的判断,上面出租方已进行了判断,属于融资租赁,在此不再作详细分析和判断,但在实际工作中,出租人和承租人都要各自进行判断。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时,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14.46%,并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

  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不含税最低租赁付款额=1200000/1.17×3+702000/1.17=3676923.09(元)

  不含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1200000/1.17×(P/A,14.46%,3)+702000/1.17×(P/F,14.46%,3)=2763021.46(元)

  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3000000+18600=3018600(元)

  不含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小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根据孰低原则,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为2763021.46元,再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3676923.09-2763021.46=913901.63(元)。

  2013.1.1租入数控机床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773021.46 (2763021.46+10000)

  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 625076.91(1200000/1.17×0.17×3+702000/1.17×0.17)

  未确认融资费用 913901.63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4302000 (1200000×3+702000)

  库存现金 10000

  2013.1.1进行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



  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每月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33294.41 (399532.90÷12)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33294.41

  2013.1.31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由于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满承租人必须购买数控机床,即承租人取得所有权,承租人计提折旧应以租赁资产的寿命作为折旧年限,按年限平均法计提,应计提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担保余值后的余额,此例题没有担保余值,即2773021.46元。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当月使用下月计提折旧,当月停用下月不计提折旧,实际折旧期限为120个月,即从2013年2月至2023年1月,每月计提折旧额为23108.51元,这120个月的每月会计分录如下(后面年月的会计分录相同,并省略):

  借:制造费用—折旧费 23108.51

   贷:累计折旧 23108.51

  2013.12.31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2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

  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4358.97(1200000/1.17×0.17)

   贷: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 174358.97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10年。数控机床的计税基础=1200000/1.17×3+702000/1.17+10000=3686923.09(元),按税法规定数控机床每月计提的折旧=3686923.09/

  120=30724.36(元),则2013年的折旧额=30724.36×11=337967.96(元),而2013年会计核算列入成本费用的金额=399532.90+23108.51×11=653726.51(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653726.51-337967.96=315758.55(元),2013.12.31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78939.64 (315758.55×2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78939.64

  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每月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25749.81(308997.67÷12)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5749.81

  2014.12.31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2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

  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4358.97(1200000/1.17×0.17)

   贷: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 174358.97

  2014年会计核算列入成本费用的金额=308997.67+23108.51×12=586299.79(元),税法规定的折旧额=30724.36×12=368692.32(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586299.79-368692.32=217607.47(元)

  2014.12.31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4401.87(217607.47×2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54401.87

  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每月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17114.26(205371.06÷12)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7114.26

  2015.12.31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2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

  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4358.97(1200000/1.17×0.17)

   贷: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 174358.97

  2015.12.31支付购买款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702000

   贷:银行存款 702000

  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000(702000/1.17×0.17)

   贷: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 102000

  同时

  借:固定资产—数控机床 2773021.46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773021.46

  2015年会计核算列入成本费用的金额=205371.06+23108.51×12=482673.18(元),税法规定的折旧额为368692.32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482673.18-368692.32=113980.86(元)。

  2015.12.31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8495.22(113980.86×2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8495.22

  2016年至2022年,会计核算列入成本费用的金额=23108.51×12=277302.12(元),税法规定的折旧额为368692.32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368692.32-277302.12=91390.20(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22847.55(91390.20×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2847.55

  2023年1月,会计核算列入成本费用的金额为23108.51元,税法规定的折旧额为30724.36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为7615.85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1903.88(7615.85×25%,即78939.64+54401.87+28495.22-22847.55×7)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903.88

王雁鸣老师 解答

2016-11-12 21:14

您好,建议按融资租赁业务处理,比照下列内容操作。如有问题我们可否一起探讨?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营改增前,流转税即营业税都是按租金收入的总额来计算营业税的,税率为5%,营业税是价内税;营改增后,流转税即增值税都是按租金收入的总额先换算成不含税金额后再计算增值税的,税率为17%,增值税是价外税。由此会导致营改增前后的会计处理有变化。下面仅阐述营改增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 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 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 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让,但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掌握在75%以上)。

  4. 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掌握在90%以上,下同)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 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例:2012年12月28日江苏省某经批准从事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公司(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某机械制造公司(一般纳税人)的要求,购进数控机床一台,预计可使用年限10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发票注明价款300万元,税额51万元;非试点地区运输公司开来的货物运输发票一份,金额2万元;以上款项均通过银行支付。双方于2012年12月31日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如下:(1)租赁开始日:2013年1月1日(2)租赁期限: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共 3年。(3)租金支付方式:每年末支付租金(含税)120万元。(4)承租期满时,承租方必须以70.2万元(含税)买下,估计承租期满时的公允价值(含税)117万元。融资租赁公司当天通过银行支付试点地区律师事务所为合同鉴证的费用,并收到开给融资租赁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发票注明金额11400元,税额684元。机械制造公司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差旅费10000元,并用现金支付。

  一、出租方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判断租赁类型:先计算租赁内含利率,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计算公式为:1200000/1.17×(P/A,R,3)+702000/1.17×(P/F,R,3)+(1170000-702000)/1.17×(P/F,R,3)=3000000+18600+11400,先用14%进行计算,1200000/1.17×(P/A,14%,3)+702000/1.17×(P/F,14%,3)+(1170000-702000)/1.17×(P/F,14%,3)=3056132.569667,再用15%进行计算,1200000/1.17×(P/A,15%,3)+702000/1.17×(P/F,15%,3)+(1170000-702000)/1.17×(P/F,15%,3)=2999285.583324,3000000+18600+11400=3030000。

  租赁内含利率 现值

  14% 3056132.569667

  R 3030000

  15% 2999285.583324

  (14%-R)/(14%-15%)=(3056132.569667-3030000)/(3056132.569667-2999285.583324),通过计算,R≈14.46%,再计算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1200000/1.17×(P/A,14.46%,3)+702000/1.17×(P/F,14.46%,3)=2763021.46(元),同时计算,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未担保余值现值)=[1200000/1.17×3+7020000/1.17+(1170000/1.17-7020000/1.17)] -3030000=1046923.09(元)

  本例中租赁期3年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10年的30%,没有满足融资租赁的第3条标准;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为2763021.46元大于租赁资产账面价值的90%,即(3000000+18600)×90%=2716740(元),满足融资租赁的第4条标准;还有租赁期满时,承租方买下该数控机床,这样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了承租人,满足融资租赁的第1条,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将该项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

  2012.12.28 购进数控机床

  借:融资租赁资产 3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00

   贷:银行存款 3510000

  支付运费并取得发票

  借:融资租赁资产 18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4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2012.12.31支付合同鉴证费并取得发票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1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4

   贷:银行存款 12084

  2013.1.1租出数控机床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4290600 (1200000×3+702000-11400)

   未担保余值 400000 (1170000/1.17-702000/1.17)

   贷:融资租赁资产 3018600 (3000000+186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1046923.09

   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销项税额 625076.91(1200000/1.17×3×0.17+702000/1.17×0.17)



  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每月确认融资收入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31691.50 (380298÷12)

   贷:租赁收入 31691.50

  2013.12.31收到租金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 1200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200000

  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销项税额 174358.9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4358.9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还有第十九条第二款,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013年会计核算的租赁收入也就是应纳税所得额是380298元,而按税法规定是收到租金1200000/1.17=1025641.03(元),租赁成本是(3030000-1170000/1.17)/3=676666.67(元),应纳税所得额是1025641.03-676666.67=348974.36(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380298-348974.36=31323.64(元),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31323.64×25%=7830.91 (元)。

  借:所得税费用 95074.50 (380298×2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87243.59 (348974.36×25%)

  递延所得税负债 7830.91

  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每月确认融资收入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23915.12(286981.40÷12)

   贷:租赁收入 23915.12

  2014.12.31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1200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200000

  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销项税额 174358.9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4358.97

  2014年会计核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86981.40元,而按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48974.36元,产生暂时性差异为61992.96元,一部份是2013年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一部份是新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61992.96×25%-7830.91=7667.33(元)。

  借:所得税费用 71745.35 (286981.40×25%)

  递延所得税负债 7830.91

  递延所得税资产 7667.33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87243.59 (348974.36×25%)

  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每月确认融资收入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31636.97(379643.69÷12)

   贷:租赁收入 31636.97

  2015.12.31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1200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200000

  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销项税额 174358.9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4358.97

  2015.12.31收到承租人购买款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 702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0

  同时作如下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468000

   贷:未担保余值 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

  2015年会计核算的应得税所得额为379643.69元‚而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1.17+702000/1.17-[(3030000-1170000/1.17)/3 +702000/1.17]= 348974.36元,产生暂时性差异为30669.33元,是2014年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转回,与之对应的可抵扣税额为30699.33×25%=7667.33(元)。

  借:所得税费用 94910.92(379643.69×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7667.33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87243.59(348974.36×2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文件规定:对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此例题在第一年和第二年所产生的销项税额累计额没有超过此项融资租赁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即税负没有超过3%,而第三年,即2015年是租赁的最后一年,租赁业务结束,此项融资租赁整个实际税负率为4.92%,超过了3%,多交了70685.22元,在2016年1月进行所属期2015年12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并交纳税款后,税务机关会随即退回70685.22元,此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70685.22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利得 70685.22

  在此要说明的是,在实际工作中,是每月计算税负率,并且是整个企业的税负率,而不是单个项目计算税负率,只要超过3%,次月申报并纳税后,税务机关就退税。



  二、承租方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租赁类型的判断,上面出租方已进行了判断,属于融资租赁,在此不再作详细分析和判断,但在实际工作中,出租人和承租人都要各自进行判断。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时,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14.46%,并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

  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不含税最低租赁付款额=1200000/1.17×3+702000/1.17=3676923.09(元)

  不含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1200000/1.17×(P/A,14.46%,3)+702000/1.17×(P/F,14.46%,3)=2763021.46(元)

  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3000000+18600=3018600(元)

  不含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小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根据孰低原则,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为2763021.46元,再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3676923.09-2763021.46=913901.63(元)。

  2013.1.1租入数控机床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773021.46 (2763021.46+10000)

  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 625076.91(1200000/1.17×0.17×3+702000/1.17×0.17)

  未确认融资费用 913901.63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4302000 (1200000×3+702000)

  库存现金 10000

  2013.1.1进行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



  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每月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33294.41 (399532.90÷12)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33294.41

  2013.1.31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由于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满承租人必须购买数控机床,即承租人取得所有权,承租人计提折旧应以租赁资产的寿命作为折旧年限,按年限平均法计提,应计提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担保余值后的余额,此例题没有担保余值,即2773021.46元。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当月使用下月计提折旧,当月停用下月不计提折旧,实际折旧期限为120个月,即从2013年2月至2023年1月,每月计提折旧额为23108.51元,这120个月的每月会计分录如下(后面年月的会计分录相同,并省略):

  借:制造费用—折旧费 23108.51

   贷:累计折旧 23108.51

  2013.12.31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2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

  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4358.97(1200000/1.17×0.17)

   贷: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 174358.97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10年。数控机床的计税基础=1200000/1.17×3+702000/1.17+10000=3686923.09(元),按税法规定数控机床每月计提的折旧=3686923.09/

  120=30724.36(元),则2013年的折旧额=30724.36×11=337967.96(元),而2013年会计核算列入成本费用的金额=399532.90+23108.51×11=653726.51(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653726.51-337967.96=315758.55(元),2013.12.31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78939.64 (315758.55×2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78939.64

  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每月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25749.81(308997.67÷12)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5749.81

  2014.12.31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2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

  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4358.97(1200000/1.17×0.17)

   贷: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 174358.97

  2014年会计核算列入成本费用的金额=308997.67+23108.51×12=586299.79(元),税法规定的折旧额=30724.36×12=368692.32(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586299.79-368692.32=217607.47(元)

  2014.12.31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4401.87(217607.47×2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54401.87

  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每月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17114.26(205371.06÷12)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7114.26

  2015.12.31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2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

  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4358.97(1200000/1.17×0.17)

   贷: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 174358.97

  2015.12.31支付购买款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702000

   贷:银行存款 702000

  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000(702000/1.17×0.17)

   贷: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 102000

  同时

  借:固定资产—数控机床 2773021.46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773021.46

  2015年会计核算列入成本费用的金额=205371.06+23108.51×12=482673.18(元),税法规定的折旧额为368692.32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482673.18-368692.32=113980.86(元)。

  2015.12.31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8495.22(113980.86×2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8495.22

  2016年至2022年,会计核算列入成本费用的金额=23108.51×12=277302.12(元),税法规定的折旧额为368692.32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368692.32-277302.12=91390.20(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22847.55(91390.20×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2847.55

  2023年1月,会计核算列入成本费用的金额为23108.51元,税法规定的折旧额为30724.36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为7615.85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1903.88(7615.85×25%,即78939.64+54401.87+28495.22-22847.55×7)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90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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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议按融资租赁业务处理,比照下列内容操作。如有问题我们可否一起探讨?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营改增前,流转税即营业税都是按租金收入的总额来计算营业税的,税率为5%,营业税是价内税;营改增后,流转税即增值税都是按租金收入的总额先换算成不含税金额后再计算增值税的,税率为17%,增值税是价外税。由此会导致营改增前后的会计处理有变化。下面仅阐述营改增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 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 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 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让,但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掌握在75%以上)。   4. 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掌握在90%以上,下同)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 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例:2012年12月28日江苏省某经批准从事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公司(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某机械制造公司(一般纳税人)的要求,购进数控机床一台,预计可使用年限10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发票注明价款300万元,税额51万元;非试点地区运输公司开来的货物运输发票一份,金额2万元;以上款项均通过银行支付。双方于2012年12月31日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如下:(1)租赁开始日:2013年1月1日(2)租赁期限: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共 3年。(3)租金支付方式:每年末支付租金(含税)120万元。(4)承租期满时,承租方必须以70.2万元(含税)买下,估计承租期满时的公允价值(含税)117万元。融资租赁公司当天通过银行支付试点地区律师事务所为合同鉴证的费用,并收到开给融资租赁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发票注明金额11400元,税额684元。机械制造公司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差旅费10000元,并用现金支付。   一、出租方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判断租赁类型:先计算租赁内含利率,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计算公式为:1200000/1.17×(P/A,R,3)+702000/1.17×(P/F,R,3)+(1170000-702000)/1.17×(P/F,R,3)=3000000+18600+11400,先用14%进行计算,1200000/1.17×(P/A,14%,3)+702000/1.17×(P/F,14%,3)+(1170000-702000)/1.17×(P/F,14%,3)=3056132.569667,再用15%进行计算,1200000/1.17×(P/A,15%,3)+702000/1.17×(P/F,15%,3)+(1170000-702000)/1.17×(P/F,15%,3)=2999285.583324,3000000+18600+11400=3030000。   租赁内含利率 现值   14% 3056132.569667   R 3030000   15% 2999285.583324   (14%-R)/(14%-15%)=(3056132.569667-3030000)/(3056132.569667-2999285.583324),通过计算,R≈14.46%,再计算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1200000/1.17×(P/A,14.46%,3)+702000/1.17×(P/F,14.46%,3)=2763021.46(元),同时计算,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未担保余值现值)=[1200000/1.17×3+7020000/1.17+(1170000/1.17-7020000/1.17)] -3030000=1046923.09(元)   本例中租赁期3年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10年的30%,没有满足融资租赁的第3条标准;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为2763021.46元大于租赁资产账面价值的90%,即(3000000+18600)×90%=2716740(元),满足融资租赁的第4条标准;还有租赁期满时,承租方买下该数控机床,这样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了承租人,满足融资租赁的第1条,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将该项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   2012.12.28 购进数控机床   借:融资租赁资产 3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00    贷:银行存款 3510000   支付运费并取得发票   借:融资租赁资产 18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4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2012.12.31支付合同鉴证费并取得发票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1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4    贷:银行存款 12084   2013.1.1租出数控机床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4290600 (1200000×3+702000-11400)    未担保余值 400000 (1170000/1.17-702000/1.17)    贷:融资租赁资产 3018600 (3000000+186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1046923.09    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销项税额 625076.91(1200000/1.17×3×0.17+702000/1.17×0.17)   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每月确认融资收入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31691.50 (380298÷12)    贷:租赁收入 31691.50   2013.12.31收到租金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 1200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200000   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销项税额 174358.9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4358.9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还有第十九条第二款,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013年会计核算的租赁收入也就是应纳税所得额是380298元,而按税法规定是收到租金1200000/1.17=1025641.03(元),租赁成本是(3030000-1170000/1.17)/3=676666.67(元),应纳税所得额是1025641.03-676666.67=348974.36(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380298-348974.36=31323.64(元),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31323.64×25%=7830.91 (元)。   借:所得税费用 95074.50 (380298×2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87243.59 (348974.36×25%)   递延所得税负债 7830.91   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每月确认融资收入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23915.12(286981.40÷12)    贷:租赁收入 23915.12   2014.12.31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1200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200000   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销项税额 174358.9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4358.97   2014年会计核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86981.40元,而按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48974.36元,产生暂时性差异为61992.96元,一部份是2013年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一部份是新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61992.96×25%-7830.91=7667.33(元)。   借:所得税费用 71745.35 (286981.40×25%)   递延所得税负债 7830.91   递延所得税资产 7667.33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87243.59 (348974.36×25%)   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每月确认融资收入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31636.97(379643.69÷12)    贷:租赁收入 31636.97   2015.12.31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1200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200000   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销项税额 174358.9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4358.97   2015.12.31收到承租人购买款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 702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0   同时作如下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468000    贷:未担保余值 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   2015年会计核算的应得税所得额为379643.69元‚而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1.17+702000/1.17-[(3030000-1170000/1.17)/3 +702000/1.17]= 348974.36元,产生暂时性差异为30669.33元,是2014年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转回,与之对应的可抵扣税额为30699.33×25%=7667.33(元)。   借:所得税费用 94910.92(379643.69×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7667.33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87243.59(348974.36×2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文件规定:对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此例题在第一年和第二年所产生的销项税额累计额没有超过此项融资租赁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即税负没有超过3%,而第三年,即2015年是租赁的最后一年,租赁业务结束,此项融资租赁整个实际税负率为4.92%,超过了3%,多交了70685.22元,在2016年1月进行所属期2015年12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并交纳税款后,税务机关会随即退回70685.22元,此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70685.22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利得 70685.22   在此要说明的是,在实际工作中,是每月计算税负率,并且是整个企业的税负率,而不是单个项目计算税负率,只要超过3%,次月申报并纳税后,税务机关就退税。   二、承租方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租赁类型的判断,上面出租方已进行了判断,属于融资租赁,在此不再作详细分析和判断,但在实际工作中,出租人和承租人都要各自进行判断。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时,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14.46%,并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   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不含税最低租赁付款额=1200000/1.17×3+702000/1.17=3676923.09(元)   不含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1200000/1.17×(P/A,14.46%,3)+702000/1.17×(P/F,14.46%,3)=2763021.46(元)   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3000000+18600=3018600(元)   不含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小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根据孰低原则,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为2763021.46元,再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3676923.09-2763021.46=913901.63(元)。   2013.1.1租入数控机床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773021.46 (2763021.46+10000)   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 625076.91(1200000/1.17×0.17×3+702000/1.17×0.17)   未确认融资费用 913901.63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4302000 (1200000×3+702000)   库存现金 10000   2013.1.1进行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   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每月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33294.41 (399532.90÷12)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33294.41   2013.1.31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由于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满承租人必须购买数控机床,即承租人取得所有权,承租人计提折旧应以租赁资产的寿命作为折旧年限,按年限平均法计提,应计提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担保余值后的余额,此例题没有担保余值,即2773021.46元。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当月使用下月计提折旧,当月停用下月不计提折旧,实际折旧期限为120个月,即从2013年2月至2023年1月,每月计提折旧额为23108.51元,这120个月的每月会计分录如下(后面年月的会计分录相同,并省略):   借:制造费用—折旧费 23108.51    贷:累计折旧 23108.51   2013.12.31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2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   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4358.97(1200000/1.17×0.17)    贷: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 174358.97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10年。数控机床的计税基础=1200000/1.17×3+702000/1.17+10000=3686923.09(元),按税法规定数控机床每月计提的折旧=3686923.09/   120=30724.36(元),则2013年的折旧额=30724.36×11=337967.96(元),而2013年会计核算列入成本费用的金额=399532.90+23108.51×11=653726.51(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653726.51-337967.96=315758.55(元),2013.12.31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78939.64 (315758.55×2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78939.64   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每月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25749.81(308997.67÷12)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5749.81   2014.12.31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2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   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4358.97(1200000/1.17×0.17)    贷: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 174358.97   2014年会计核算列入成本费用的金额=308997.67+23108.51×12=586299.79(元),税法规定的折旧额=30724.36×12=368692.32(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586299.79-368692.32=217607.47(元)   2014.12.31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4401.87(217607.47×2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54401.87   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每月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17114.26(205371.06÷12)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7114.26   2015.12.31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2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   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4358.97(1200000/1.17×0.17)    贷: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 174358.97   2015.12.31支付购买款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702000    贷:银行存款 702000   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000(702000/1.17×0.17)    贷: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 102000   同时   借:固定资产—数控机床 2773021.46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773021.46   2015年会计核算列入成本费用的金额=205371.06+23108.51×12=482673.18(元),税法规定的折旧额为368692.32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482673.18-368692.32=113980.86(元)。   2015.12.31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8495.22(113980.86×2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8495.22   2016年至2022年,会计核算列入成本费用的金额=23108.51×12=277302.12(元),税法规定的折旧额为368692.32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368692.32-277302.12=91390.20(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22847.55(91390.20×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2847.55   2023年1月,会计核算列入成本费用的金额为23108.51元,税法规定的折旧额为30724.36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为7615.85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1903.88(7615.85×25%,即78939.64+54401.87+28495.22-22847.55×7)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903.88
2016-11-12 13:52:51
您好,建议按融资租赁业务处理,比照下列内容操作。如有问题我们可否一起探讨?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营改增前,流转税即营业税都是按租金收入的总额来计算营业税的,税率为5%,营业税是价内税;营改增后,流转税即增值税都是按租金收入的总额先换算成不含税金额后再计算增值税的,税率为17%,增值税是价外税。由此会导致营改增前后的会计处理有变化。下面仅阐述营改增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 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 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 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让,但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掌握在75%以上)。   4. 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掌握在90%以上,下同)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 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例:2012年12月28日江苏省某经批准从事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公司(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某机械制造公司(一般纳税人)的要求,购进数控机床一台,预计可使用年限10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发票注明价款300万元,税额51万元;非试点地区运输公司开来的货物运输发票一份,金额2万元;以上款项均通过银行支付。双方于2012年12月31日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如下:(1)租赁开始日:2013年1月1日(2)租赁期限: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共 3年。(3)租金支付方式:每年末支付租金(含税)120万元。(4)承租期满时,承租方必须以70.2万元(含税)买下,估计承租期满时的公允价值(含税)117万元。融资租赁公司当天通过银行支付试点地区律师事务所为合同鉴证的费用,并收到开给融资租赁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发票注明金额11400元,税额684元。机械制造公司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差旅费10000元,并用现金支付。   一、出租方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判断租赁类型:先计算租赁内含利率,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计算公式为:1200000/1.17×(P/A,R,3)+702000/1.17×(P/F,R,3)+(1170000-702000)/1.17×(P/F,R,3)=3000000+18600+11400,先用14%进行计算,1200000/1.17×(P/A,14%,3)+702000/1.17×(P/F,14%,3)+(1170000-702000)/1.17×(P/F,14%,3)=3056132.569667,再用15%进行计算,1200000/1.17×(P/A,15%,3)+702000/1.17×(P/F,15%,3)+(1170000-702000)/1.17×(P/F,15%,3)=2999285.583324,3000000+18600+11400=3030000。   租赁内含利率 现值   14% 3056132.569667   R 3030000   15% 2999285.583324   (14%-R)/(14%-15%)=(3056132.569667-3030000)/(3056132.569667-2999285.583324),通过计算,R≈14.46%,再计算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1200000/1.17×(P/A,14.46%,3)+702000/1.17×(P/F,14.46%,3)=2763021.46(元),同时计算,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未担保余值现值)=[1200000/1.17×3+7020000/1.17+(1170000/1.17-7020000/1.17)] -3030000=1046923.09(元)   本例中租赁期3年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10年的30%,没有满足融资租赁的第3条标准;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为2763021.46元大于租赁资产账面价值的90%,即(3000000+18600)×90%=2716740(元),满足融资租赁的第4条标准;还有租赁期满时,承租方买下该数控机床,这样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了承租人,满足融资租赁的第1条,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将该项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   2012.12.28 购进数控机床   借:融资租赁资产 3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00    贷:银行存款 3510000   支付运费并取得发票   借:融资租赁资产 18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4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2012.12.31支付合同鉴证费并取得发票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1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4    贷:银行存款 12084   2013.1.1租出数控机床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4290600 (1200000×3+702000-11400)    未担保余值 400000 (1170000/1.17-702000/1.17)    贷:融资租赁资产 3018600 (3000000+186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1046923.09    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销项税额 625076.91(1200000/1.17×3×0.17+702000/1.17×0.17)   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每月确认融资收入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31691.50 (380298÷12)    贷:租赁收入 31691.50   2013.12.31收到租金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 1200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200000   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销项税额 174358.9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4358.9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还有第十九条第二款,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013年会计核算的租赁收入也就是应纳税所得额是380298元,而按税法规定是收到租金1200000/1.17=1025641.03(元),租赁成本是(3030000-1170000/1.17)/3=676666.67(元),应纳税所得额是1025641.03-676666.67=348974.36(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380298-348974.36=31323.64(元),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31323.64×25%=7830.91 (元)。   借:所得税费用 95074.50 (380298×2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87243.59 (348974.36×25%)   递延所得税负债 7830.91   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每月确认融资收入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23915.12(286981.40÷12)    贷:租赁收入 23915.12   2014.12.31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1200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200000   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销项税额 174358.9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4358.97   2014年会计核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86981.40元,而按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48974.36元,产生暂时性差异为61992.96元,一部份是2013年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一部份是新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61992.96×25%-7830.91=7667.33(元)。   借:所得税费用 71745.35 (286981.40×25%)   递延所得税负债 7830.91   递延所得税资产 7667.33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87243.59 (348974.36×25%)   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每月确认融资收入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31636.97(379643.69÷12)    贷:租赁收入 31636.97   2015.12.31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1200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200000   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销项税额 174358.9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4358.97   2015.12.31收到承租人购买款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 702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0   同时作如下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468000    贷:未担保余值 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   2015年会计核算的应得税所得额为379643.69元‚而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1.17+702000/1.17-[(3030000-1170000/1.17)/3 +702000/1.17]= 348974.36元,产生暂时性差异为30669.33元,是2014年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转回,与之对应的可抵扣税额为30699.33×25%=7667.33(元)。   借:所得税费用 94910.92(379643.69×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7667.33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87243.59(348974.36×2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文件规定:对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此例题在第一年和第二年所产生的销项税额累计额没有超过此项融资租赁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即税负没有超过3%,而第三年,即2015年是租赁的最后一年,租赁业务结束,此项融资租赁整个实际税负率为4.92%,超过了3%,多交了70685.22元,在2016年1月进行所属期2015年12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并交纳税款后,税务机关会随即退回70685.22元,此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70685.22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利得 70685.22   在此要说明的是,在实际工作中,是每月计算税负率,并且是整个企业的税负率,而不是单个项目计算税负率,只要超过3%,次月申报并纳税后,税务机关就退税。   二、承租方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租赁类型的判断,上面出租方已进行了判断,属于融资租赁,在此不再作详细分析和判断,但在实际工作中,出租人和承租人都要各自进行判断。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时,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14.46%,并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   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不含税最低租赁付款额=1200000/1.17×3+702000/1.17=3676923.09(元)   不含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1200000/1.17×(P/A,14.46%,3)+702000/1.17×(P/F,14.46%,3)=2763021.46(元)   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3000000+18600=3018600(元)   不含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小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根据孰低原则,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为2763021.46元,再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3676923.09-2763021.46=913901.63(元)。   2013.1.1租入数控机床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773021.46 (2763021.46+10000)   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 625076.91(1200000/1.17×0.17×3+702000/1.17×0.17)   未确认融资费用 913901.63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4302000 (1200000×3+702000)   库存现金 10000   2013.1.1进行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   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每月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33294.41 (399532.90÷12)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33294.41   2013.1.31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由于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满承租人必须购买数控机床,即承租人取得所有权,承租人计提折旧应以租赁资产的寿命作为折旧年限,按年限平均法计提,应计提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担保余值后的余额,此例题没有担保余值,即2773021.46元。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当月使用下月计提折旧,当月停用下月不计提折旧,实际折旧期限为120个月,即从2013年2月至2023年1月,每月计提折旧额为23108.51元,这120个月的每月会计分录如下(后面年月的会计分录相同,并省略):   借:制造费用—折旧费 23108.51    贷:累计折旧 23108.51   2013.12.31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2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   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4358.97(1200000/1.17×0.17)    贷: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 174358.97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10年。数控机床的计税基础=1200000/1.17×3+702000/1.17+10000=3686923.09(元),按税法规定数控机床每月计提的折旧=3686923.09/   120=30724.36(元),则2013年的折旧额=30724.36×11=337967.96(元),而2013年会计核算列入成本费用的金额=399532.90+23108.51×11=653726.51(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653726.51-337967.96=315758.55(元),2013.12.31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78939.64 (315758.55×2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78939.64   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每月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25749.81(308997.67÷12)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5749.81   2014.12.31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2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   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4358.97(1200000/1.17×0.17)    贷: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 174358.97   2014年会计核算列入成本费用的金额=308997.67+23108.51×12=586299.79(元),税法规定的折旧额=30724.36×12=368692.32(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586299.79-368692.32=217607.47(元)   2014.12.31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4401.87(217607.47×2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54401.87   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每月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17114.26(205371.06÷12)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7114.26   2015.12.31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2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   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4358.97(1200000/1.17×0.17)    贷: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 174358.97   2015.12.31支付购买款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702000    贷:银行存款 702000   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000(702000/1.17×0.17)    贷: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 102000   同时   借:固定资产—数控机床 2773021.46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773021.46   2015年会计核算列入成本费用的金额=205371.06+23108.51×12=482673.18(元),税法规定的折旧额为368692.32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482673.18-368692.32=113980.86(元)。   2015.12.31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8495.22(113980.86×2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8495.22   2016年至2022年,会计核算列入成本费用的金额=23108.51×12=277302.12(元),税法规定的折旧额为368692.32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368692.32-277302.12=91390.20(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22847.55(91390.20×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2847.55   2023年1月,会计核算列入成本费用的金额为23108.51元,税法规定的折旧额为30724.36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为7615.85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1903.88(7615.85×25%,即78939.64+54401.87+28495.22-22847.55×7)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903.88
2016-11-12 13:57:02
能给回答一下吗
2016-11-11 15:11:50
三流不一致,b给你,你来付款
2019-05-27 11:26:06
根据合同与双方协定,向第三方借款,支付利息或者给予分红权,挂往来账是正确的。 老板解析第三方算投资方,那么需要新的协议了,与前面协定不符(债权人)。
2018-05-05 12: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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