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小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2021-01-04 12:23

你好,借:待处理财产损益250  贷:库存商品221.2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8.76
借:管理费用25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250

tina 追问

2021-01-04 13:02

请问老师,这个税金我在11月份已经做了抵扣了,现在也没法转出了?

小云老师 解答

2021-01-04 13:26

同学,正是因为抵扣了,所以才要做转出呀。

tina 追问

2021-01-04 13:49

老师,那这样会不会税额就不对了,毕竟我11月已经抵扣了,在税务系统上面已经用掉了,如果我在做账系统里面转出了,那我的账务系统会不会和税务系统在12月份就对不上了,(毕竟我12月还是会勾选进项抵扣的)请老师解惑?

小云老师 解答

2021-01-04 14:11

同学,税务也要做转出呀,申报表有专门的进项税额转出栏

tina 追问

2021-01-04 14:33

好的,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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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借:待处理财产损益250 贷:库存商品221.2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8.76 借:管理费用25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250
2021-01-04 12:23:44
您好 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250     贷:库存商品 221.2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8.76
2021-01-04 10:40:59
不是,这个是一般纳税人就可以使用,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2020-06-11 17:29:26
同学你好,是的,是这样!
2024-03-09 08:46:37
你好 你们有购销合同吗 你们合同是否有金额
2020-05-04 14: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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