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我是苏州园区的增值税小微企业,我司用的是金蝶云星空做账系统,有一笔材料报废出库(借:待处理财产损益,贷:库存),该材料是走正常的采购订单流程,发票也入账了(借:库存,税,贷:应付),且进项税额已经做了税额抵扣,请问,领导现在审批该材料为保管不当,正常损失,该如何做会计处理,含税价为250元,不含税金额221.24元,税额为28.76元,请老师说的详细点,并注明金额
tina
于2021-01-04 10:21 发布 1008次浏览
- 送心意
张艳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省会计领军人才,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师
2021-01-04 10:40
您好
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250
贷:库存商品 221.2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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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借:待处理财产损益250 贷:库存商品221.2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8.76
借:管理费用25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250
2021-01-04 12:23:44

您好
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250
贷:库存商品 221.2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8.76
2021-01-04 10:40:59

不是,这个是一般纳税人就可以使用,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2020-06-11 17:29:26

同学你好,是的,是这样!
2024-03-09 08:46:37

你好 你们有购销合同吗 你们合同是否有金额
2020-05-04 14: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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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a 追问
2021-01-04 10:43
张艳老师 解答
2021-01-04 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