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请教一下,公司持有400万的股权,未实缴,原价转让 问
你好,按照4,000,000转让的话所得税按照4,000,000×25% 不能随意撤销 答
老师,去年已出库商品少结转成本,管家婆软件,怎么调 问
现在补结转销售成本即可 答
因为微信支付异常无法收款,所以微信支付转到关联 问
直接写代收货款是可以的,也可以写更精准的备注,具体分两种情况: 日常转款备注 推荐备注:代收 B 公司货款 简洁版备注:代收货款 两种备注都能清晰体现资金性质,避免被认定为无关联交易。 合规配套要求 A、B 公司需签订代收代付协议,明确代收事由、金额、划转时限,作为账务处理的凭证; 转款金额需与对应业务的货款金额一致,做到资金流、合同流、发票流匹配(B 公司需向客户开具发票,A 公司不涉及开票)。 答
请问老师,公司有几笔应收款项,收不回来,发票暂时也 问
您好,这个做坏账处理就可以 答
老师 我有个问题 个别报表上长投由成本法核算转 问
你的理解完全正确,不矛盾,这是准则对 “同控下成本法转权益法” 的特殊规定: 同控背景下,无论持股比例如何(100%→40%),剩余股权的账面价值必须延续同控的 “账面计量规则”,即按 “23.1.1 取得原 100% 股权时,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报表中的净资产账面价值 ×40%” 计算。 “权益法按付出对价公允” 是外购无同控关系股权的规则,和 “同控下股权变动” 是两个独立场景,互不冲突。 同控下的长投,始终以 “最终控制方合并报表的账面净资产份额” 为基础,不适用外购权益法的公允规则。 答

个人独资企业税收优惠区域,与非税收优惠区域相比,优惠在哪里
答: 您好,这两者优惠在税率,优惠区域税率比较低。
老师,大学生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有没有那个文件,我去税务局问,他们问我在哪查到有这个政策,喊我拿给他们看一下
答: **大学生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税费扣减、享受条件以及办理方式等方面的一系列措施**。下面将具体介绍大学生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 1. **享受主体** - **定义与范围**:大学生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面向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 **适用范围**:该政策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在毕业年度,即毕业所在自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 **优惠内容** - **税费扣减**: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可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限额标准上浮**: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3. **享受条件** - **实际税额限制**:纳税人实际应缴税费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税费为限;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 **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 **经营期不足一年的情况**: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4. **办理方式** - **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代为申领;离校后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 - **申请程序**:持《就业创业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向创业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符合条件后注明相应税收政策字样[^3^]。 - **纳税申报**: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选择减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享受本项税收优惠。 5. **政策依据** - **文件依据**:包括《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以及其他相关公告和部门政务指引。 综上所述,这些政策不仅体现了国家对青年创业的支持和鼓励,也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了实实在在的税收减免,降低了创业门槛,增强了创业动力。
报考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对学历有什么要求?
答: 报名中级资格考试,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企业招用重点人群税收优惠政策,本月抵税抵不完的可以在下个月抵减吗?
答: 您好,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文件,省财政厅联合省税务局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享受方式、政策依据、政策案例的体例进行梳理,编写形成了《吉林省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1.0)》,其中,关于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减免政策,解读如下: 【享受主体】 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吉林省】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我省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的,相关税款扣减定额标准在每人每年6000元基础上,按国家授权的最高比例上浮30%,即每人每年7800元。 【享受条件】 1.上述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2.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3.企业与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纳税人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度扣减。 【享受方式】 1.申请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1)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脱贫人口不需提供)。 (2)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通过内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更申请。 2.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 (1)纳税人按本单位招用重点群体的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数核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享受优惠政策当年,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减免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数÷12×具体定额标准 (2)第2年及以后年度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计算每名重点群体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3.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享受本项优惠的,由企业留存以下材料备查: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招用脱贫人口无需提供)。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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