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的甲公司因需支付货款 100 万元,于 6 月 3 日开出一张由辽宁的戊公司作为付款人的出票后 3 个月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给乙公司。乙公司收到票据后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在背书栏写明“不得转 让”字样。丙公司由于欠丁公司货款 45 万元,遂于 6 月 20 日将此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 (1)如果丁公司在 7 月2日向戊公司提出承兑,遭到戊公司拒绝,请问丁公司是否拥有此票据权利,如果拥有,则丁公司应如何行使票据权利? (2)如果乙公司没有在背书栏填写“不得转让”字样,丁公司在 7 月 2 日向戊公司提出承兑后,戊公司同意到期承兑。后丁公司由于融资于需要将此票据在 8 月 5 日贴现给 A 银
紧张的画板
于2020-08-04 19:55 发布 677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0-08-04 19:55
(1)丁公司依旧可以享受这个票据权利,只是说丁公司不能对这个乙公司进行追索,可以对除了乙公司的其他前手进行追索。
(2) 贴现净额100-100×4.8%/360×(3%+26%)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