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的自建房一套600多平,换建了1套住宅100.9平,带储藏室24.41平,商铺4套,首次协议总面积为500多平,第二次协议394平,差的140平商铺面积,按照1.2万每平给予现金补偿,实际交房时又商铺不足394平,开发商又用2套公寓(实际面积66平)抵差面积,对于公寓超出的面积,被拆户支付86000元差价。差价不超过拆迁户获得的现金补偿168万,住房产权调换互抵。这样还价吗的商铺和公寓还需要缴纳契税吗?
生如夏花
于2020-08-04 11:58 发布 858次浏览
- 送心意
陈诗晗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2020-08-04 12:22
你好,同学。
你这里是属于拆迁补偿,如果补偿的部分有差价,是利差就是要按差额交的。如果不是利差,就不交
你这里我就相当于是利差,是按差额交契税的
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同学。
你这里是属于拆迁补偿,如果补偿的部分有差价,是利差就是要按差额交的。如果不是利差,就不交
你这里我就相当于是利差,是按差额交契税的
2020-08-04 12:22:26

你好,会产生滞纳金,同时影响纳税信用
2020-11-08 11:22:09

是108.48*单价*1.5%
2017-03-18 16:34:17

工厂购买厂房契税、印花税是按原价全部金额一次性缴纳
2024-03-07 12:36:13

同学,
实际是一个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
按照现行的《 契税暂行条例》规定: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而将于2021年9月1日施行的《契税法》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可见,从原理上讲,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房屋买卖的交房时间没有什么关系,而是与人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时间紧密联系,即纳税人签订房屋权属转移(买卖)合同的当天(日)即发生契税的纳税义务,那么很明显,适用税率也自然就是纳税人签订房屋权属转移(买卖)合同的当天(日)所施行的税率。
2022-05-26 14:58:06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
生如夏花 追问
2020-08-04 13:52
陈诗晗老师 解答
2020-08-04 13:56
生如夏花 追问
2020-08-04 18:29
陈诗晗老师 解答
2020-08-04 18:31
生如夏花 追问
2020-08-04 18:37
陈诗晗老师 解答
2020-08-04 1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