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老师,企业所得税中,投资企业如果符合5个条件,实际属于明股实债,被投资企业到期应付约定款项,可以按照应付利息处理。这里需要投资企业开具利息发票吗?? 如果同样符合明股实债情况,投资主体不是企业,而是个人呢?双方企业应做什么样的处理?
A倪凤
于2020-07-25 11:18 发布 1106次浏览
- 送心意
慧老师
职称: 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20-07-25 12:53
你好,利息需要开具发票的,个人不能适用明股实债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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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利息需要开具发票的,个人不能适用明股实债政策的
2020-07-25 12:53:23

前者说的是投资取得的分红是作为个人的股息红利。
后者说的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投资的分红并入收入,按经营所得计税。
2019-06-06 09:20:47

你好,是的,您的理解完全正确
2020-09-28 14:22:43

不只是利息股息红利的投资收益,其他投资收益也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这些投资收益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收益和投资品种的收益。
2023-03-23 16:44:11

学员你好,只有股息红利的投资收益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022-03-18 22: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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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倪凤 追问
2020-07-25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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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5 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