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请问老师这两句话有什么区别。“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和“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这两处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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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06-06 08:58 发布 8437次浏览
- 送心意
陈诗晗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专家顾问
2019-06-06 09:20
前者说的是投资取得的分红是作为个人的股息红利。
后者说的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投资的分红并入收入,按经营所得计税。

知识扩展: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英国是开征个人所得税最早的国家,1799年英国开始试行差别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到了1874年才成为英国一个固定的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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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6 09:24
陈诗晗老师 解答
2019-06-06 0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