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一次性的劳务费,也可以放成本吗 问
同学你好 可以的哦 答
小规模纳税人,11月开了专票,是不是还需计提附加税, 问
您好,是的,这个是按减半后的来计提 答
老师,今日的日销额能麻烦给看看怎么得出来的吗? 问
老师正在计算中,请同学耐心等待哦 答
老师我们公司是做电商的 我想问下我们充值的快递 问
你好,可计入销售费用-快递费 答
销项税额:1806423.45 进项税额:235306.04 简易计税 问
一般计税应交 = 1806423.45-235306.04=1571117.41;简易计税 92216.97(全额缴,不抵进项 / 预缴);预缴增值税 70654.76 仅抵一般计税;预缴附加税 4239.28 抵本期附加税 1、结转一般计税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 1806423.45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 235306.04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 1571117.41借: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 1571117.41贷:应交税费 - 未交增值税 1571117.41 2、抵减 24 年结余预缴增值税(核心平预缴挂账) 借:应交税费 - 未交增值税 70654.76贷:应交税费 - 预交增值税 70654.76 3、确认简易计税税额(无结转,直接挂) 借:主营业务成本 / 税金及附加 92216.97贷:应交税费 - 简易计税 92216.97 4、计提附加税(合计 12%,基数 = 1571117.41-70654.76%2B92216.97=1592679.62,总额 = 191121.55)%2B 抵预缴附加税 借:税金及附加 191121.55贷:应交税费 - 城建税 / 教育附加 / 地方教育附加 191121.55借:应交税费 - 城建税 / 教育附加 / 地方教育附加 4239.28贷:其他应收款 - 预缴附加税 4239.28 5、缴纳所有税款(最终平账) 借:应交税费 - 未交增值税 1500462.65借:应交税费 - 简易计税 92216.97借:应交税费 - 城建税 / 教育附加 / 地方教育附加 186882.27贷:银行存款 1779561.89 答

解答一下这个题目吧,不会做
答: 正在解答中请稍等
老师帮忙解答一下这个题目吧,我不会做
答: 『正确答案』 (1)第一,计算上行乘数、下行乘数以及下行时的股价上升百分比=(133.33-100)/100×100%=33.33% 上行乘数u=1+上升百分比=1.3333 下行乘数d=1/u=1/1.3333=0.75 到期日下行股价=100×0.75=75(元) 第二,计算上行概率和下行概率上行概率P=(1+r-d)/(u-d)=(1+2%-0.75)/(1.3333-0.75)=0.4629 下行概率=1-上行概率=1-0.4629=0.5371 第三,计算期权执行价格看涨期权目前的内在价值(2)=目前的股票市价(100)-执行价格即:执行价格=100-2=98(元) 第四,计算上行和下行的到期日价值 上行时看涨期权到期日价值=Max(133.33-98,0)=35.33(元) 下行时看涨期权到期日价值=Max(75-98,0)=0(元) 第五,计算看涨期权价值看涨期权半年后的期望价值=35.33×0.4629+0×0.5371=16.3543(元) 看涨期权的现值=16.3543/(1+2%)=16.03(元) (2)看跌期权价值=看涨期权价值-标的资产价格+执行价格现值=16.03-100+98/(1+2%)=12.11(元)
我是一名会计,想问一下考个网络学历有用吗?
答: 众所周知会计人如果要往上发展,是要不断考证的
柯老师这个题目帮我解答下,其他老师别来
答: 参考答案:(1)A公司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A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E律师事务所不得担任本案破产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规定,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不得担任债务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在本题中,D会计师事务所卸任A公司财务顾问的时间为2014年10月,距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2017年11月2日)已经超过3年,而E律师事务所自2015年起方卸任B公司法律顾问,距破产受理时不足3年。 (3)对于A公司董事领取的2017年9月以后的工资,管理人应当予追回。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规定,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应当认定为非正常收入,管理人应当追回。 (4)职工对清单记载提出异议并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5)对A公司提出的驳回破产申请的请求,人民法院不应支持。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资产超过负债乃至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效力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945号



嘿糖蒜来喝中药🌿 追问
2020-07-11 15:54
王雁鸣老师 解答
2020-07-11 16:09
王雁鸣老师 解答
2020-07-11 16:11
嘿糖蒜来喝中药🌿 追问
2020-07-11 16:15
王雁鸣老师 解答
2020-07-11 1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