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老师,我们目前有4个主体公司,近期2家公司出现 问
前期梳理:联合部门盘点设备,记录基础 / 状态 / 转移信息,三方签字确认;核对账务,确保账实一致,补提减值或漏记账务。 中期处置: 可用设备:按账面净值内部转移,清退方转 “固定资产清理” 再冲往来 / 资本公积,接收方按原值 %2B 对方折旧入账;同一集团无偿转移不视同销售,留存协议备查。 损坏设备:先出鉴定报告,清退方转 “固定资产清理”,处置残值缴税,结转损益;损失凭报告税前扣除,区分正常 / 非正常损失(后者需进项税转出)。 后期收尾:归档全套资料,注销前核查税务,接收方建台账跟踪使用。 答
只需一步,扫码领取免费兑换码,解锁会计章节题库 问
是的,之前没有 , 答
找建筑工程行业老师,有问题请教? 问
同学,你好 什么问题,可以附上问题重新提问 答
请问老师,我们公司请的兼职法务,签的合同是跟她所 问
同学,你好 兼职法务,单独请款,不入资表里。 答
老师,我想问下,一个人的名下,有一个个体户,个体户是 问
你好,这个 是分开的.2个收入分开核算,分开汇算 答

增量留抵税额是什么意思
答: 你好,意思就是说你的留底税额是可以退回来。
老师你好!什么是增量留抵税额?什么是存量留抵税额?
答: 增量”,顾名思义就是“增加的数量”。所谓的“增量留抵税额”,就是“当月期末留抵税额”大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金额。将原先的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进行了大幅升级,保留升级了原先增量留抵税额退还的政策。《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等文件中设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纳税人可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都是以2019年3月31日为比算日,以这一天纳税人期末留抵税额作为基准金额,按照“当月期末增值税留抵税额-2019年3月31日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公式计算而来。 如果结果为正,则表示纳税人当月末存在增量留抵税额,同时符合其他条件时,就可以计算并退税。如果结果为负,则表示纳税人当月没有增量留抵税额,即便符合其他条件,也不可以退税。 “存量留抵税额”不能简单地认为是“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这是因为增值税留抵税额是一个持续动态变化的数据,在纳税人按月计算并申报增值税的过程中,“期末留抵税额”始终在不断变化,不会静止地停留在“2019年3月31日”,那一天的“期末留抵税额”也不会不参与之后的增值税计税过程。 我们可以分三种情形来认识: 一是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大于0。 相对于“增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就是计算“增量”过程中的基准金额,即“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金额。假定纳税人2022年4月末存在“期末留抵税额”,按照其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比算的结果,有两种结果: 1.当“期末留抵税额”小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时,“期末留抵税额”全部都是“存量留抵税额”,没有“增量留抵税额”。 2.当“期末留抵税额”大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时,“存量留抵税额”等于“期末留抵税额”中金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部分;金额超过“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部分为“增量留抵税额”。 二是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等于0。 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为0,即表示当月没有“期末留抵税额”。假定纳税人2022年4月末存在“期末留抵税额”,计算“增量留抵税额”的比算金额为0,如果纳税人当月存在“期末留抵税额”时,全部为“增量留抵税额”,而没有“存量留抵税额”。 三是纳税人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 纳税人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可以简单地认为纳税人存量留抵税额动态清零了。以后月份的“期末留抵税额”就全部属于“增量留抵税额”,并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依法退税。
一名会计如何让领导给你主动加薪?
答: 都说财务会计越老越吃香,实际上是这样吗?其实不管年龄工龄如何
公司经常有留抵税额,正常吗?
答: 你好,经常有留抵税额这个是不正常的 偶尔有留抵税额才是比较正常的


清秋 晗雪 追问
2020-06-22 10:15
玲老师 解答
2020-06-22 10:17
清秋 晗雪 追问
2020-06-22 10:20
玲老师 解答
2020-06-22 10:25
清秋 晗雪 追问
2020-06-22 10:48
玲老师 解答
2020-06-22 10:50
清秋 晗雪 追问
2020-06-22 10:52
玲老师 解答
2020-06-22 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