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年初在甲、乙两国分别设立了三个全资子公司,其中在甲国设立了A、B两个公司,在乙国设立了C公司。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美元,B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美元,C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66万纽币。A公司在甲国按20%的所得税税率缴纳了所得税;C公司在乙国按10%的所得税税率缴纳了所得税。 (说明:A公司和C公司的税后利润全部汇回;1美元=7.1人民币,1纽币=4.6人民币;该企业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方式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这里A、B两国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合并处理吗?
糊涂的摩托
于2020-06-19 11:50 发布 2799次浏览
- 送心意
陈诗晗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2020-06-19 15:45
你好同学,这个问题我记得,昨天我帮你回复过。我今天刚刚也确认了这个税务局这边也翻阅了相关的这个资料。你这里在甲国的a和B2个公司,那么这两个公司你是按照两公司的总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也就是按照50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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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同学,这个问题我记得,昨天我帮你回复过。我今天刚刚也确认了这个税务局这边也翻阅了相关的这个资料。你这里在甲国的a和B2个公司,那么这两个公司你是按照两公司的总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也就是按照50万计算。
2020-06-19 15:45:47

您的问题老师解答(计算)中,请耐心等待
2020-06-18 22:35:53

对境外企业来说是缴了税的,对吧,折算成国内企业的应纳税所得税额=10(1-03)
2015-03-11 11:36:11

你好,你的抵免限额1644.44>1150,那你要补交的的就是4440-1150=3290.
2021-07-07 17:08:58

是纳税调整后的所得额
2019-05-23 10: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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