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对方公司在签订合同预付款就要提供发票,但是这时候产品未生产,无法确定成本,但是开了发票又不能不做帐,如何根据发票做账?是签订合同问题吗?
伶俐的黑夜
于2014-10-16 19:49 发布 1648次浏览
- 送心意
王利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14-10-17 09:41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收入的五个条件:第四条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签订合同时商品还没生产肯定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但客户预付款要求开具发票,按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帐务处理:
借:应收帐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相关问题讨论

新的确认收入,旧的做购货处理
2017-04-06 16:06:06

你好 客户取得商品控制 权时确认收入
2022-01-10 11:23:35

同学 你好 销售商品款项收到款项没进公司账户吗 如果是没有进公司账户 但同时开了发票 那就挂应收账款
2021-11-16 20:08:01

既然是附带条件,那么确认商品收入的时候这个安装应该是已完成了,所以商品收入确认的时候也确认安装费收入。
2021-05-09 23:25:00

如果买一赠一的主品和赠品属于同一税目,则这样的经营行为,就是真正的捆绑销售,对赠品不视同销售对待。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税务机关对买一赠一活动中的赠品要视同销售征税,是仅限于主品和赠品分属不同税目或税种的行为。主品及赠品是同一税目,缴纳增值税,其赠品价值已经包含在主品价格中,计税基数为实际销售价格,销售成本为主品和赠品的购进成本。
2、如果是无偿赠送呢?有何不同?
答:根据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立法本意和相关规定,买一赠一销售方式中的赠送和无偿赠送是有着本质的区别。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可以看出无偿赠送则是一项独立的行为,是一种没有任何条件的赠送。而买一赠一的销售行为从性质上看是降价销售,赠送的前提是发生购买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因而也不视同销售,因此,对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应按照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对送出的货物直接结转成本。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即销售的商品要确认收入,赠与的商品也要确认收入,只不过这种确认不会造成收入总额的增加,相当于是一种折扣销售
2017-07-27 12: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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