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我们公司法人代表以他个人的名义向银行贷款100万来作为公司的周转资金,且已经转到了我公司的账户(本来是以我们公司的名义贷的这一笔款,由于疫情以及其他的原因导致我们到4月份还有留底税额,没缴纳增值税的原因,银行建议以法人代表的个人名义来贷款)。请问:1、这100万及其所产生的利息(户名为个人名字),我在账务处理上可以作为“短期借款”、“财务费用”来做帐吗?2、如果不行的话那么会计又要怎么处理才合理?

二喜
于2020-06-03 16:48 发布 1895次浏览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945号



韦老师 解答
2020-06-03 16:55
二喜 追问
2020-06-03 17:09
韦老师 解答
2020-06-03 17:14
二喜 追问
2020-06-03 17:29
韦老师 解答
2020-06-03 2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