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材料,材料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甲公司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为60万元,应支付的加工费2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2.6万元,有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为8.89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加工完毕后甲公司收回该批材料的实际成本为多少 答案是60+20+8.89=88.89万元 想问一下,收回后将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加工环节产生的消费税不是可以抵扣吗?为什么还计入成本了?

刘丰瑞
于2020-05-31 14:42 发布 3412次浏览
- 送心意
暖暖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2020-05-31 14:45
你好,题目答案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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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题目答案是错误的
2020-05-31 14:45:46
您好,这个是选择C和D的,因为不能抵扣
2022-02-11 22:25:23
具体的干嘛用了,分给职工了吗
2019-06-22 22:17:53
你好,不属于哈,不需要进转。
2021-12-15 16:59:22
是的。就这样就可以了。
2018-11-20 15:4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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