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同一集团的子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甲公司将其自有的房产采用投资联营的方式提供给乙公司使用,该房产原账面价值是1000万元。现有两套对外投资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甲公司向乙公司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风险,当年取得的固定收入共计100万元(不含税) 方案二:甲公司参与投资利润分红,与乙公司共担风险,当年取得的分红为100万元。已知当地房产原值减除比例为30%,甲公司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高高的白开水
于2020-05-26 13:33 发布 3148次浏览
- 送心意
陈诗晗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专家顾问
2020-05-26 13:58
方案一,这里是收取固定收入,那么这里这个就是按照租金收入进行确认的。那么按租金收入的话,这个100万就要正常缴纳增值税和这个所得税处理。
相关问题讨论
方案一,这里是收取固定收入,那么这里这个就是按照租金收入进行确认的。那么按租金收入的话,这个100万就要正常缴纳增值税和这个所得税处理。
2020-05-26 13:58:57
你好同学
这个比较深,要看你的单位 ,同学建议你学一下我们的税筹划的课。
2020-06-03 10:28:55
同学,下午好,请稍后,为你编辑中
2022-10-19 15:37:22
同学你好
这个有足够的进项就行
2022-02-28 16:41:23
首先你正常交税就按照1800万去缴纳增值税。那你这里如果说是分三次,给钱的话,你可以在协议里面约定是属于分期收款的销售,那么这个时候就是在实际收钱的时候来缴纳增值税,可以达到一个递延纳税的效果。
2022-03-31 17:2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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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诗晗老师 解答
2020-05-26 1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