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李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20-05-02 19:28

您好,物流运输服务属于现代服务范围,符合加计抵减政策

HUI KAM CHUN 追问

2020-05-02 19:30

加计抵减部分入什么科目呀

HUI KAM CHUN 追问

2020-05-02 19:31

现代服务—物流辅助服务?

李李老师 解答

2020-05-02 19:33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具体操作如下:
      1. 企业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在记账时,按照发票进项税额进行会计处理,不考虑加计抵减的10%。
      2. 月末将当期未交增值税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同样不考虑10%的加计抵减。
      3. 下月缴纳增值税时,借方科目“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按实际缴纳的税款贷方计入“银行存款”科目,其差额即10%加计抵减部分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HUI KAM CHUN 追问

2020-05-02 19:40

一般纳税人物流运输服务税率是9%,现代服务是6%

李李老师 解答

2020-05-02 19:45

您好,十分抱歉,我的理解有误,您问的是交通运输服务(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9%),交通运输服务是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但是物流辅助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6%),这个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李李老师 解答

2020-05-02 19:50

享受加计扣除的行业有:
邮政服务业  
电信服务业
  其中:1.基础电信业  
      2.增值电信业  
现代服务业
  其中:1.研发和技术服务业  
      2.信息技术服务业  
      3.文化创意服务业  
      4.物流辅助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  
      6.鉴证咨询服务业  
      7.广播影视服务  
生活服务业
  其中:1.文化艺术业  
      2.体育业  
      3.教育  
      4.卫生  
      5.旅游业  
      6.娱乐业  
      7.餐饮业  
      8.住宿业  
      9.居民服务业  
      10.社会工作  
      11.公共设施管理业  
      12.不动产出租  
      13.商务服务业  
      14.专业技术服务业  
      15.代理业  
      16.其他生活服务业

HUI KAM CHUN 追问

2020-05-02 19:58

好的,谢谢

李李老师 解答

2020-05-02 20:13

期待与您的再次交流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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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您好,物流运输服务属于现代服务范围,符合加计抵减政策
2020-05-02 19:28:12
你好,没有针对物流运输的退税政策啊
2018-03-31 10:26:10
你好!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是可以适用的。
2019-11-06 16:36:38
物业管理属于现代服务,也可以加计扣除。
2020-01-06 10:51:09
您好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2019-04-26 13:3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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