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关于企业所得税问题,我司2019年12月份有一笔固定资产采购并入账(作为税前单价50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款项也在2020年汇算清缴前支付,但是发票需要6月份才能收到,已经超过汇算清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在汇算清缴前补足发票不能税前扣除。但同时第十五条规定,未在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即使被税局稽查仍然有60天的补救期。我司于6月份取回发票属于自行补救发票,这样的话取得发票后,12月份的固定资产是否还能属于2019年度的税前扣除项目??
周润佑
于2020-04-24 15:05 发布 1042次浏览
- 送心意
慧老师
职称: 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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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固定,固定资产购入应该从下个月开始计提折旧扣除,也就是应该从2020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所以一次性扣除也应该在2020年,不应在在2019年。
2020-04-24 15:49:35

学员你好,
目前未有文件说明无效,建议询问当地税务局是否认可。
2019-07-24 16:31:49

你好,齐红老师讲的这个
2019-05-09 18:25:20

您好,无票收入如果能开票赶紧让开票,否则无票成本支出不让扣除,要调增补税。
2022-04-15 12:59:59

你好 ; 意思是你们 比如做账做了100万的费用成本 ; 可能是 税务局监控你 公司目前只取得了 60万发票 ;还有40万发票尽可能去快点取得 避免汇算调增处理 补税
2022-04-15 12:4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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