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陈诗晗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2020-04-08 17:56

就是当期进项可加计10%或15%抵扣
借 应交税费 加计抵减
贷 其他收益

追问

2020-04-08 17:58

可以详细介绍一下吗

陈诗晗老师 解答

2020-04-08 17:59

你是觉得上面的回复是哪里还有不解的地方

追问

2020-04-08 18:01

我想了解一下这个政策

陈诗晗老师 解答

2020-04-08 18:07

现就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四、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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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就是当期进项可加计10%或15%抵扣 借 应交税费 加计抵减 贷 其他收益
2020-04-08 17:56:17
我给了我去年的结转税控费的分录,付的时候我放的是管理费用!
2019-04-18 17:17:31
计提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扣除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扣除,银行存款
2019-10-10 10:05:36
你好; 缴纳税费的时候做抵减: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 其他收益(这部分就是抵减金额)
2022-09-14 13:43:47
借应交税费贷银行存款 其他收益 /营业外收入
2019-12-25 11: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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