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王超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2020-03-01 16:41

你们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签订了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合同上要看你们什么时候收款的

追问

2020-03-01 16:42

根据合同上的收款日期开具发票吗,那如果是分期收款的呢

王超老师 解答

2020-03-01 16:49

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签订了书面合同的,仍然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即你收取第一笔款的当天

追问

2020-03-01 16:50

合同上面说的是定金,是算不算是分期收款

追问

2020-03-01 16:51

合同上面说的是完成到什么程度付多少多少款,这种合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

王超老师 解答

2020-03-01 17:04

你这个是属于按照完工进度进行付款的,因此合同上会有对应的说明。
我把完整的纳税义务时间发出来,你可以看一下

一、 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应税销售行为,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开具不征税发票的情形除外)

二、 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三、 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签订了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 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 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签订了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六、 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七、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特定货物除外),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八、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特定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九、 纳税人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十、 纳税人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十一、 纳税人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十二、 纳税人发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并在其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销售款项的当天。

十三、 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签订了书面合同并确定了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十四、 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十五、 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十六、 纳税人销售(有形动产和不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十七、 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十八、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十九、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

二十、 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一般按月或按季结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十一、 纳税人发生下列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二)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三)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四)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十二、 纳税人发生以下视同销售的情形,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被代扣税款的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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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签订了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合同上要看你们什么时候收款的
2020-03-01 16:41:15
一、货物或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断: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营改增应税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断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营改增应税劳务与货劳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判断的一个重要不同就是:营改增应税服务纳税义务发生的重要前提是纳税人已经开始提供应税服务, 而货劳有可能在未发货时就需要纳税。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作出特殊规定,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例如:某试点纳税人出租一辆小轿车,租金3000元/月,一次性预收了承租人一年的租金共36000元,则应在收到36000元租金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并按36000元作为增值税的销售额。而不能将36000元租金采取按月分摊确认增值税的销售额。 (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除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应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由于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不存在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情况,因此,将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确认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再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作为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三、国家税务总局的特殊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019-12-24 16:45:16
你好同学 对的开发票就当义务发生了
2019-08-06 21:53:25
你好! 货物发出时纳税义务发生
2019-08-22 11:06:51
房屋租赁合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为租赁期满(合同期满)或者租赁者退出租赁活动两个时期。一旦发生上述情形,租赁合同上的税费义务便受到法律规定的职责。这种合同税收是指无论租赁者是居民还是非居民,租赁者一旦发生租赁活动两个时期,就要承担责任,并且要支付相应的税收。但是,如果租赁合同里有“双重税务避免条款”,也就是说当双方当事人都同意,双方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的时候,这种情况下的税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就不支付税收了,而是在完成租赁活动时支付单一税收。 拓展知识:针对房屋租赁合同,由于各地法律规定存在差异,房租纳税程序和服务也会有所不同。在办理纳税手续时,应当注意遵守当地的纳税规定,避免税务违法行为。
2023-02-20 17: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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