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20-02-25 20:19

你好,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这样做分录
借:应收账款  2万,   贷:坏账准备  2万
 借:银行存款   2万, 贷:应收账款2万
这样做分录之后,坏账准备贷方就是3万,而需要计提10万(=120-110)的坏账,之前贷方有余额3万,所以只需要补计提7万的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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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这样做分录 借:应收账款 2万, 贷:坏账准备 2万 借:银行存款 2万, 贷:应收账款2万 这样做分录之后,坏账准备贷方就是3万,而需要计提10万(=120-110)的坏账,之前贷方有余额3万,所以只需要补计提7万的坏账准备
2020-02-25 20:19:12
第二季度销量的10%=1200*10%=120 第一季度销量是1000,所以季度末是1000%2B120但期初已经有100件了,所以1000%2B120-100
2020-11-12 15:28:04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2019-12-26 15:55:50
您好。10是不是说的年订货次数,您可以把题目截图完整吗?这个保险储备相关总成本=每次订货缺货数量*单位缺货成本*年订货次数+储备数量*单位储存成本。
2019-11-23 08:16:37
D0=期初及2014期末的股利是120 X 5%,D1=第一期在此基础上增长8%为 D0(1%2B8%)
2020-08-03 20:5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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