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董晓珍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审计师

2019-12-17 20:17

根据根据《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文的有关规定:向不具有关联关系的其他人员支付的借款利息支出,如果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同时签订了借款合同,则支付的利息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
所以,这个企业能税前扣除的金额是1000*10000*6%=600000,应纳税调增金额=1000*10000*10%-600000=400000
个人取得利息收入,适用20%税率,应代扣个税金额=1000*10000*20%=2000000
筹划方案:可以让员工成立持股平台,以公司名义借款,开具增值税发票,也可以按约定利息率扣除,同时员工取得股息分红还是适用20%税率,但是持股平台也需要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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