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bamboo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9-12-06 09:07

您好
您可以看下2019 39号公告 第六条

遥远的遥远 追问

2019-12-06 09:07

有链接吗?

bamboo老师 解答

2019-12-06 09:14

https://www.sohu.com/a/302885242_120056384
您可以打开上面链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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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您好 您可以看下2019 39号公告 第六条
2019-12-06 09:07:25
http://bbs.chinaacc.com/forum-3-7/topic-5441026.html 这里有详解
2016-09-20 11:43:28
这个要看进项物资的用途,税法里面有讲的
2017-10-20 12:35:14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规定:“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2019-01-16 10:05:36
国税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取消增值税认证期限
2020-06-11 16: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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