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买乙方的货,甲方9月2日付全货款,10月3日乙方给甲方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是100万,税款是130000元,乙方的纳税义务时间应该是9月2日,10月份报9月份增值税销项税是130000元吗?不管有没有给对方开发票对吗?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为了确定报税的所属期对吗?还是其他的呢?

学堂用户_ph679507
于2019-10-31 13:18 发布 915次浏览
- 送心意
桂龙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19-10-31 13:21
同学,你的理解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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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的理解是正确的。
2019-10-31 13:21:49
你好 9月份发货了吗?9月份发货了的话 就要确认未开票收入 如果9月份没发货 是不需要确认收入的
2019-10-31 14:54:28
工程项目是按照合同上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
2019-07-12 10:28:19
以合同约定时间确认收入,提前收款放到预收款里
如果我的回答让您满意,请给予好评,谢谢!
2019-05-11 13:33:21
你好,纳税义务发生在11.18
2020-06-14 03:3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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