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主要从事电池生产业务,其产品全部销往欧洲。2019年该公司自营出口电池取得销售收入6000万元,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共计500万元。已知该公司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出口退税率为10%。(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 (1)怎么计算2019年的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2)如果我们先将电池产品以同样的价格6000万元(含税)出售给兴业外贸公司(属于我们公司关联企业之一),该外贸企业再以同样的价格出口,这样是否能够获取更大的税收利益。求老师理一下思路!
马跑跑
于2019-10-17 09:51 发布 1697次浏览
- 送心意
李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相关问题讨论

其实结果都是一样的,180万的进项税不能退税记入成本
2019-10-17 12:12:12

你好
(1)进项税额=50000元*13%
(2)不含税售价=81360元/1.13
(3)销项税额=81360元/1.13*13%
(4)应交增值税=81360元/1.13*13%—50000元*13%
2022-10-28 20:01:57

同学你好,是的,是这样!
2024-03-09 08:46:37

你好!是的。实际本期应交的就是这样
2017-09-07 17:14:57

你好,如果固定资产取得的是专票,是要计入这个公式核算的
2018-10-23 18:3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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