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和C公司法人为同一人,B公司为A和C公司法人的爱人,请教老师:B给A开发票做进项,C再给B开发票做进项,都是技术服务费,这样可行吗?税务上会不会有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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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09-25 10:22 发布 593次浏览
- 送心意
张艳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省会计领军人才,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师
相关问题讨论

*研发和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服务费 这个就可以,税收编码只需要一个星号,不要写几个
2020-09-10 14:08:44

你好 你们实际业务是技术服务费 就应该开 *信息技术服务*技术服务费 可以开
2020-06-03 09:48:59

您好,可以开信息技术服务-设计服务费
2019-07-12 17:58:23

亲爱的学员上午好。可以开技术服务费。
2023-02-12 12:52:14

同学你好!二者不一致的。前者针对的是普通类别的技术服务,后者针对的产品、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提供的研究开发类技术服务,而且研发和技术服务*技术服务费”增值税专票,其中有专票记载的可以作为研发费用列支,只要符合一定的研发绩效或者相关要求,有关费用一般可以报销。
2023-12-01 00:3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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