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明烨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
2019-09-18 16:18
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第一条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第二条规定,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第四条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五条规定,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母公司若是向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母公司若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母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应属于服务性质的收费,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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