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请问一下去年的发票需要冲红怎么做帐呢 问
你好,我们收到的还是开具的? 答
老师,我们是生产型出口企业,假如5月实际出货1000台 问
账面按发货 1000 台正常确认收入做账,税务增值税、免抵退税按报关单日期分两期申报;单独设立时间差异备查台账,不用调账,差额只是时间性差异,税务认可 答
我司是一家软件高新企业,每年缴纳的软件协会会费 问
一、软件协会会费:不能计入研发费用(会计、高新、加计扣除都不行) 答
老师,请问一般纳税人小微企业填写所得税年报是填 问
1. A000000 基础信息表 - 必填:基本经营情况(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行业等) - 免填:主要股东及分红 2. A100000 主表(核心,收入/成本/费用直接填) 3.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有税会差异必填,如招待费、福利费超标) 二、免填表(6张,系统自动隐藏) - A101010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 A102010 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 A103000 事业单位收支明细表 - A104000 期间费用明细表 - A101020/A102020 金融企业收支明细表 三、常用选填表(有业务才填) - 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发工资、缴社保必填) -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必填) - A106000 弥补亏损明细表(有以前年度亏损必填) - 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研发支出必填) 答
2025年主营业务成本有一笔发票一直没开回来,汇算 问
对,如果在汇算清缴之前没有拿到发票,需要纳税调增 答


看不懂题目,老师解答一下吧
答: 『正确答案』 (1)B公司的异议不成立。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属于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缴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2)A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B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A公司作为债务人B公司股东,持股15%,可以申请重整。 (3)重整期间,B公司为借款而以设备提供担保的做法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4)B公司可以拒绝C公司为清偿其债权而拍卖抵押楼房的要求。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所以B公司可以拒绝C公司的要求。 (5)出资人D公司不能请求分配投资收益。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6)董事刘某不能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但经人民法院同意除外。根据规定,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7)B公司不能要求普通债权人返还已清偿的款项。根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解答一下这个题目吧,不会做
答: 【答案】 (1)外购烟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500×(1+10%)×(1+20%)×10%+10×9%=66.90(万元) (2)进口卷烟应缴纳的关税=(260+10+5)×20%=275×20%=55(万元) (3)每标准条价格=(275+55+150×400÷10000)÷(1-36%)÷(250×400)=0.00525(万元)=52.5(元)<70(元/标准条) 组成计税价格=(275+55+150×400÷10000)÷(1-36%)=525(万元) 进口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525×36%+150×400÷10000=195(万元) (4)进口卷烟应缴纳的增值税=525×13%=68.25(万元) (5)直接销售和视同销售卷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300+10)×1.35×13%+720×13%=148.01(万元) (6)购进包装材料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3(万元) (7)损失烟丝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5-1)×13%+1×9%=1.91(万元) (8)企业4月份国内销售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148.01-(66.90+68.25+1.3-1.91)=13.47(万元) (9)A卷烟单价=13500÷250=54(元),适用税率36% 企业4月份国内销售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300+10)×1.35×36%+(300+10)×0.015=155.31(万元)。
我是一名会计,想问一下考个网络学历有用吗?
答: 众所周知会计人如果要往上发展,是要不断考证的
柯老师这个题目帮我解答下,其他老师别来
答: 参考答案:(1)A公司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A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E律师事务所不得担任本案破产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规定,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不得担任债务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在本题中,D会计师事务所卸任A公司财务顾问的时间为2014年10月,距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2017年11月2日)已经超过3年,而E律师事务所自2015年起方卸任B公司法律顾问,距破产受理时不足3年。 (3)对于A公司董事领取的2017年9月以后的工资,管理人应当予追回。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规定,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应当认定为非正常收入,管理人应当追回。 (4)职工对清单记载提出异议并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5)对A公司提出的驳回破产申请的请求,人民法院不应支持。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资产超过负债乃至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效力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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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苗 追问
2019-08-23 13:08
陈诗晗老师 解答
2019-08-23 13:42